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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给水与排水


10.1  给水与排水

10.1.1  工厂的给水系统应分别设计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10.1.2  生产用水水压应按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MPa。

10.1.3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应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1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0.1.4  循环回水可采用重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1.5  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0.1.6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备用泵。

10.1.7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10.1.8  磨抛生产线中,精磨设备的供水管路应与其他加工工序的供水管路分开设置,补充生产用水的净水应采用间接补水方式接入精磨供水系统。

10.1.9  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水的水质应满足锯切和粗磨加工的工艺要求。

10.1.10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

10.1.11  工厂的污水排放、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1.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给水与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0.1.2  生产用水水压差别较大。车间进口水压本条规定为常压,可以满足大部分用水设备的水压要求,使给水系统设计合理,但对于高楼层或远距离等个别用水部位,可能水压不足,可用管道泵或其他加压设备局部加压。对于水质要求高、水压为中高压的喷雾用水,一般自成系统,单独加压。

10.1.3  为了保证工厂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可靠,本条对输水管线的安全输水设计做了明确的规定,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仍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

10.1.4  本条规定了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原则。循环回水可结合工厂的具体布置,采用重力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可按下式计算:

    为了保持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平衡,应有保持水质稳定的措施,如加水质稳定剂、加杀灭菌藻的措施、加旁滤改善水质浓缩等。

10.1.5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水刀机、精磨及抛光工序、锅炉用水的原水和仪器仪表用水等,本条规定“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若有确保供水水质的措施,也可采用循环冷却水或再生水作为备用水源。经验表明,循环水不可避免地有少量渗漏油污,含油水和杂质混合,易堵塞喷水系统。再生水是污水、废水三级深度处理后的水,应有严格的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连续地、稳定地供给符合要求的水,以维持正常生产。

10.1.7  本条规定了设计用水计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制定。对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均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个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的计量均应单独装表。循环水泵站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规定。

10.1.8、10.1.9  精磨工序的耗水量虽小于其他加工工序的用水量,但水质要求高,应使用净水。同时,这部分净水也是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蒸发、泥饼留存等原因造成缺水的补水。锯切和粗磨加工对水质的要求不高,可以使用从废水处理系统流出的循环水。

10.1.11  工厂的污水处理方案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并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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