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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用胶


3.2.1 胶合木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粘剂的防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2.2 结构用胶粘剂应根据胶合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包括气候、含水率、温度)、木材种类、防水和防腐要求以及生产制造方法等条件选择使用。
3.2.3 承重结构采用的胶粘剂按其性能指标分为Ⅰ级胶和Ⅱ级胶。在室内条件下,普通的建筑结构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胶粘剂。对下列情况的结构应采用Ⅰ级胶粘剂:
    1 重要的建筑结构;
    2 使用中可能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结构;
    3 使用温度经常大于50℃的建筑结构;
    4 完全暴露在大气条件下,以及使用温度小于50℃,但是所处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经常超过85%的建筑结构。
3.2.4 当承重结构采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承重结构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性能指标
注:A1~A5为剪切试验时试件的5种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A.1.4的规定,胶缝厚度为0.1mm和1.0mm。
3.2.5 当承重结构采用单成分聚氨酯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承重结构用单成分聚氨酯胶粘剂性能指标
注:A1~A5为剪切试验时试件的5种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A.1.4的规定,胶缝厚度为0.1mm和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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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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