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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2.1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包括单坡和双坡变截面构件。从构件斜面最低点到最高点的高度范围内,应采用相同等级的层板。构件的斜面制作应在工厂完成,不得在现场切割制作。
本节仅对斜面在受压边的构件作出规定,不考虑斜面在受拉边的构件。
5.2.2 均布荷载作用下,支座为简支的单坡或对称双坡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图5.2.2)的抗弯 (包括稳定)、抗剪以及横纹承压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图5.2.2 单坡或对称双坡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示意图
1 最大弯曲应力处离截面高度较小一端的距离z、最大弯曲应力处截面的高度hz和最大弯曲应力处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
σm——最大弯曲应力处的弯曲应力值(N/m㎡);
σm——最大弯曲应力处的弯曲应力值(N/m㎡);
ha——构件最小端的截面高度(mm);
l——构件跨度(mm);
θ——构件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q——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f′m——不考虑高度或体积调整系数的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
ki——变截面直线受弯构件设计强度相互作用调整系数,按本规范第5.2.3条规定采用;
φl——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按本规范第5.1.4条规定采用;
2 最大弯曲应力处顺纹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fv——胶合木抗剪强度设计值(N/m㎡);
fv——胶合木抗剪强度设计值(N/m㎡);
3 支座处顺纹受剪承载能力应按本规范第5.1.5条规定进行验算;截面尺寸取支座处构件的截面尺寸;
4 最大弯曲应力处横纹受压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c,90——胶合木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
5.2.3 荷载作用下变截面矩形受弯构件的抗弯强度设计值,除考虑本规范第4.2节规定的调整系数外,还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相互作用调整系数ki:
5.2.3 荷载作用下变截面矩形受弯构件的抗弯强度设计值,除考虑本规范第4.2节规定的调整系数外,还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相互作用调整系数ki:
式中:
fm——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
fm——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
fc,90——胶合木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
fv——胶合木抗剪强度设计值(N/m㎡);
θ——构件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5.2.4 单个集中荷载作用下,单坡或对称双坡变截面矩形受弯构件的最大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1 当集中荷载作用处截面高度大于最小端截面高度的2倍时,最大弯曲应力作用点位于截面高度为最小端截面高度的2倍处,即最大弯曲应力处离截面高度较小一端的距离z=ha/tanθ;
2 当集中荷载作用处截面高度小于或等于最小端截面高度的2倍时,最大弯曲应力作用点位于集中荷载作用处;
3 最大弯曲应力处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
σm——最大弯曲应力处的弯曲应力值(N/m㎡);
M——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b——构件截面宽度(mm);
hz——最大弯曲应力处的截面高度(mm);
φl——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按本规范第5.1.4条规定采用;
ki——构件设计强度相互作用调整系数,按本规范第5.2.3条规定采用;
f′m——不考虑高度或体积调整系数的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
4 最大弯曲应力处顺纹受剪承载能力和横纹受压承载能力应按式(5.2.2-5)和式(5.2.2-6)进行验算。并且,支座处顺纹受剪承载能力应按本规范第5.1.5条规定进行验算,截面尺寸取支座处构件的截面尺寸。
5.2.5 均布荷载或集中荷载作用下的单坡或对称双坡变截面矩形受弯构件的挠度ωm,可根据变截面构件的等效截面高度,按等截面直线形构件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布荷载作用下,等效截面高度h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c——等效截面高度;
ha——较小端的截面高度;
kc——截面高度折算系数,按表5.2.5确定。
表5.2.5 均布荷载作用下变截面梁截面高度折算系数kc取值
注:表中为最高截面高度;ha为最小端的截面高度。
2 集中荷载或其他荷载作用下,构件的挠度应按线弹性材料力学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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