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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构件安装


9.6.1 胶合木构件在吊装就位过程中,当与该结构构件设计受力条件不一致时,应根据结构构件自重及所受施工荷载进行安全验算。构件在吊装时,应力不应超过1.2倍胶合木强度设计值。
9.6.2 构件为平面结构时,吊装就位过程中应有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措施,就位后应设必要的临时支撑,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
9.6.3 构件与构件间的连接位置、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规定。
9.6.4 构件运输和存放时,应将构件整齐的堆放。对于工字形、箱形截面梁宜分隔堆放,上下分隔层垫块竖向应对齐,悬臂长度不宜超过构件长度的1/4。桁架宜竖向放置,支承点应设在桁架两端节点支座处,下弦杆的其他位置不得有支承物。数榀桁架并排竖向放置时,应在上弦节点处采取措施将各桁架固定在一起。
9.6.5 雨期安装胶合木结构时应具有防雨措施。
9.6.6 桁架安装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在桁架上标出支座中心线。支承在木柱上的桁架,柱顶应设暗榫嵌入桁架下弦,用U形扁钢锚固并设斜撑与桁架上弦第二节点牵牢(图9.6.6)。
9.6.7 结构构件拼装后的几何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9.6.7的规定。
图9.6.6 桁架支承在木柱上
表9.6.7 桁架、柱等组合构件拼装后的几何尺寸允许偏差(mm)
9.6.8 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不大于表9.6.8的规定。
表9.6.8 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
注:H为桁架或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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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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