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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1.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支梁、连续梁和悬臂梁的计算跨度为梁的净跨加上每端支座的1/2支承长度。
2 受弯构件除靠近支座的端部外,不得在构件的其他位置开口。在支座处受拉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1/10与75mm之间的较小者,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1/3;在端部受压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2/5,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1/3。
3 构件端部受压侧有斜切口时,斜切口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2/3,水平长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3倍。当水平长度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3倍时,应进行斜切口受剪承载能力的验算。
4 当在构件上开口时,宜将切口转角做成折线或做成圆角。
5.1.2 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净截面面积An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面积等于全截面面积减去由钻孔、刻槽或其他因素削弱的面积;
2 荷载沿顺纹方向作用时,对于交错布置的销类紧固件,当相邻两排的紧固件在顺纹方向的间距小于4倍紧固件的直径时,则可认为相邻紧固件在同一截面上;
2 按稳定验算:当构件截面宽度小于截面高度、沿受压边长度方向没有侧向支撑并且构件在端部没有防止构件转动的支撑时,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应按下式计算:
图5.1.2 剪板连接中构件的截面净面积
1—用于安装剪板的刻槽;2—螺栓孔
3 计算剪板连接的净面积 (图5.1.2)时,净面积等于全面积减去螺栓孔以及安装剪板的槽口的面积。剪板交错布置时,当相邻两排剪板在顺纹方向的间距小于或等于一个剪板的直径时,则可认为相邻紧固件在同一截面上。
5.1.3 受弯构件的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1 按强度计算:
式中:
fm——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fm——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不考虑高度或体积调整系数的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 (N/mm2);
M——受弯构件弯矩设计值(N·mm);
Wn——受弯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φl——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按本规范第5.1.4条规定采用。
5.1.4 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φl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f′m——不考虑高度或体积调整系数的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f′m——不考虑高度或体积调整系数的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E——弹性模量(N/mm2);
fmE——受弯构件抗弯临界屈曲强度设计值(N/mm2);
λ——受弯构件的长细比,不得大于50;
b——受弯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受弯构件的截面高度(mm);
le——构件计算长度,按表5.1.4采用。
表5.1.4 受弯构件的计算长度
续表5.1.4
注:1 lu为受弯构件两个支撑点之间的实际距离。当支座处有侧向支撑而沿构件长度方向无附加支撑时,lu为支座之间的距离。当受弯构件在构件中部以及支座处有侧向支撑时,lu为中间支撑与端支座之间的距离;
2 h为构件截面高度;
3 对于单跨或悬臂构件,当荷载条件不符合表中规定时,构件计算长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当lu/h<7时,le=2.06lu;当7≤lu/h<14.3时,le=1.63lu+3h;当lu/h≥14.3时,le=1.84lu;
4 多跨连续梁的计算,可根据表中的值或计算分析得到。
5.1.5 受弯构件的顺纹受剪承载能力,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
fv——胶合木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V——受弯构件剪力设计值(N);按本规范第5.1.6条确定;
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mm4);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S——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和轴的面积矩(mm3)。
图5.1.6 支座处集中荷载作用时剪力设计值计算示意图
5.1.6 荷载作用在梁顶面,计算受弯构件的剪力设计值V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布荷载作用时,可不考虑在距离支座等于梁截面高度h的范围内的荷载作用;
2 集中荷载作用时(图5.1.6),对于在距离支座等于梁截面高度h的范围内的各个集中荷载,应考虑各集中荷载值乘以相应的x/h(x为各荷载作用点距支座边的距离)的荷载作用。
5.1.7 受弯构件在受拉侧有切口时,受剪承载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 矩形截面构件:
2 圆形截面构件:
式中:fv——胶合木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V——剪力设计值(N);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构件的截面高度(mm);
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mm);
An——切口处净截面面积(mm2)。
5.1.8 受弯构件在支座受压侧有缺口或斜切口时(图5.1.8),构件的受剪承载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yn≤hn时,应满足下式要求:
图5.1.8 受弯构件端部受压边切口示意图
式中:
fv——胶合木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构件的截面高度(mm);
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mm);当端部为锥形切口时,hn取支座内侧边缘处的截面高度;
V——考虑全跨内所有荷载作用的剪力设计值(N);
yn——支座内边缘到梁切口处距离。
2 当yn>hn时,应满足本规范公式(5.1.5)的要求,截面高度取hn。
5.1.9 当受弯构件的连接节点采用剪板、螺栓、销或六角头木螺钉连接时(图5.1.9),其连接处胶合木构件的受剪承载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1.9 受弯构件的连接件受力示意图
1—剪板;2—不受力边;3—螺栓、销或六角头木螺钉
1 当连接处与构件支座内边缘的距离小于5h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fv——胶合木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V——剪力设计值(N);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构件的截面高度(mm);
he——构件截面的计算高度(mm);取截面高度h减去构件不受力边到连接件的距离(图5.1.9);对于剪板,取h减去不受力边至剪板最近边缘的距离;对于螺栓、销和六角头木螺钉,取h减去不受力边缘到螺栓、销和六角头木螺钉中心的距离。
5.1.10 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w]——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mm),按本规范表4.2.5采用;
w——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mm)。
5.1.11 双向受弯构件的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Mx、My——相对于构件截面x轴和y轴产生的弯矩设计值(N·mm);
fmx、fmy——调整后的胶合木正向弯曲或侧向弯曲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Wnx、Wny——构件截面沿x轴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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