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一般规定


10.1.1 胶合木构件不应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构件直接接触,当无法避免时,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构件。
10.1.2 当胶合木结构用在室外环境或经常潮湿环境中时(木材的平衡含水率大于20%),胶合木构件必须经过加压防腐处理。木材的平衡含水率与温度、湿度的关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