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设计原则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4.1.3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用。
表4.1.3 设计使用年限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4.1.4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5 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次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7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 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 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 胶合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4 基本设计规定
- 下一节: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结构用胶
- 3.3 钢材
- 4 基本设计规定
- 4.1 设计原则
-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 5 构件设计
- 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 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 5.3 曲线形受弯构件
- 5.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 5.5 拉弯和压弯构件
- 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 6 连接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计算
- 6.3 剪板的连接计算
- 7 构件防火设计
- 7.1 防火设计
- 7.2 防火构造
- 8 构造要求
- 8.1 一般规定
- 8.2 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
- 8.3 梁与梁的连接
- 8.4 梁和柱的连接
- 8.5 构件与基础的连接
- 8.6 拱构件的连接
- 8.7 桁架构件的连接
-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 9 构件制作与安装
- 9.1 一般规定
- 9.2 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组坯
- 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 9.4 构件制作
- 9.5 构件连接施工
- 9.6 构件安装
- 10 防护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防腐处理
- 10.3 检查和维护
- 附录A 胶粘剂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 A.1 剪切试验
- A.2 浸渍剥离试验
- A.3 耐久性试验
- A.4 垂直拉伸试验
- A.5 木材干缩试验
- 附录B 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特征值
- 附录C 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 附录D 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胶合木强度等级
- 附录E 曲线形受弯构件径向承载力计算
- 附录F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的kg值
- F.1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
- F.2 常用紧固件组合作用调整系数kg值
- 附录G 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 附录H 不同温度与湿度下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