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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设计原则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4.1.3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用。
表4.1.3 设计使用年限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4.1.4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5 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次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7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 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 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 胶合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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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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