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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胶合木应由专业制作企业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胶合木的设计强度等级、规格尺寸、构件截面组坯标准及使用环境在工厂加工制作。
9.1.2 当胶合木构件需作防护处理时,构件防护处理应在胶合木加工厂完成,并应有防护处理合格检验报告。
9.1.3 胶合木加工厂提供给施工现场的层板胶合木或胶合木构件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附有生产合格证书、本批次胶合木胶缝完整性、指接强度检验报告。
9.1.4 制作完成的异等非对称组合的胶合木构件应在构件上明确注明截面使用的上下方向。
9.1.5 胶合木结构的制作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9.1.6 胶合木构件应有符合以下规定的产品标识:
    1 产品标准名称、构件编号和规格尺寸;
    2 木材树种,胶粘剂类型;
    3 强度等级和外观等级;
    4 经过防护处理的构件应有防护处理的标记;
    5 经过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的质量认证标记;
    6 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日期。
9.1.7 采用进口胶合木构件时,胶合木构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应附有产品标识和设计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应的认证标识,所有资料均应有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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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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