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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浸渍剥离试验
A.2.1 当进行胶缝浸渍剥离试验时,胶合试件应采用密度为(425±25)kg/m3,含水率为(12±1)%的弦切直纹云杉(Picea abies L.)木材。胶合试件抗剥离性能应符合表A.2.1的规定。
表A.2.1 抗剥离性能要求(%)
A.2.2 浸渍剥离试验中,应准备四块层板。层板木材要求没有缺陷,不宜有节子,不得使用径切层板。当节子无法避免时,允许节子最大直径20mm,不允许有纵向截断节。当胶粘剂用于硬木树种或化学处理材时,要使用有代表性的木材样品准备四块层板。
A.2.3 层板应在标准气候条件下平衡处理至少7d,确保木材含水率达到(12±1)%。
A.2.4 每块层板应保证制作不少于六个,且尺寸为(150±5)mm宽、(30±1)mm厚、长约500mm的测试层板。测试层板厚度为刨光后的尺寸。根据表A.2.4的规定,在刨光后8.00h内胶合层板,制作成胶合组件。每个胶合组件内,确保六块层板具有一致的年轮方向。
表A.2.4 胶合组件的准备要求
A.2.5 胶合组件加压胶合后,在锯切试件前,应在标准气候条件中平衡处理7d。根据胶粘剂制造商要求,可延长平衡时间。胶合组件经平衡处理后应按以下规定制作成测试试件:
1 用可产生光滑表面的工具,从4个待测胶合组件的每一个中,垂直于胶合面切下全截面的两个试件。每个测试试件长为75mm,距离任意端头最短不得少于50mm。
2 记录下从准备试件到测试试件的时间间隔。
A.2.6 胶缝浸渍剥离试验测试程序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1 准确称量并记录试件的重量;
2 将试件放入压力锅并使其不漂浮,加入10℃~25℃的水直到淹没试件,保持试件完全浸没在水中;
3 用大于5mm厚的金属棒、金属网或其他工具将试件隔离开,使得试件所有端面自由暴露在水中;
4 根据表A.2.6的规定,按本规范第A.2.7条进行高温程序,测试是否符合用于户外的Ⅰ类胶粘剂的要求。或按本规范第A.2.8条规定进行低温程序,测试是否符合用于中等气候条件的Ⅱ类胶粘剂的要求。
表A.2.6 浸渍剥离试验循环处理规定
A.2.7 浸渍剥离试验的高温程序适用于Ⅰ类胶粘剂的测试,测试程序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1 将压力锅内压力减小到绝对压力(25±5)kPa,并保持0.25h。
2 释放真空后,施加绝对压力至(600±25)kPa,并保持1.00h。
3 再次重复第1和第2款的真空—加压循环,进行时间约2.50h的两次循环浸注。
4 两次循环浸注完成后,在空气入口温度(65±3)℃、相对湿度(10~15)%、风速(2.25±0.25)m/s的设备中,干燥试件20h。干燥过程中,试件间距至少50mm,端面平行于气流方向。
5 干燥过程完成后,准确控制试件质量。任何试件,只有当质量达到原始质量的100%到110%之间时,才认为是浸注—干燥结束。如果试件在干燥20h后的质量超出其原始质量10%,应再次将试件放入干燥通道,经受相同的干燥条件,1.00h后取出试件并重新称重,重复此过程直到试件质量在要求的范围内。在干燥处理过程中的20h内,可以取走试件进行称重检测,以确保试件不会干燥过度。
6 记录下试件每次在浸注—干燥循环后的质量,记录每个试件达到要求质量所需要的总的干燥时间。如果干燥处理后试件质量低于原始质量,则丢弃此试件,制作并测试新的试件。
7 重复本条第1款~6款的整个浸注—干燥循环2次,总测试时间应超过3d。
A.2.8 浸渍剥离试验的低温程序适用于Ⅱ类胶粘剂的测试,测试程序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1 将锅内压力减小至绝对压力(25±5)kPa,并保持0.25h。
2 释放真空后,施加绝对压力(600±25)kPa,并保持1.00h。
3 再次重复第1和第2款的真空—加压循环,进行时间约2.50h的两次循环浸注。
4 两次循环浸注完成后,在空气入口温度(25~30)℃、相对湿度(30±5)%、风速(2.25±0.25)m/s的设备中,干燥试件90h。干燥过程中,试件间距至少50mm,端面平行于气流方向。
5 干燥过程完成后,准确控制试件质量。任何试件,只有当质量达到原始质量的100%到110%之间时,才认为是浸注—干燥结束。如果试件在干燥90h后的质量超出其原始质量10%,应再次将试件放入干燥通道,经受相同的干燥条件,2.00h后取出试件并重新称重,重复此过程直到试件质量在要求的范围内。在干燥处理过程中的90h内,可以取走试件进行称重检测,以确保试件不会干燥过度。
6 记录下试件每次在浸注—干燥循环后的质量,记录每个试件达到要求质量所需要的总的干燥时间。如果干燥处理后试件质量低于原始质量,则丢弃此试件,重新制作并测试新的试件。
7 再重复本条第1款~6款的整个浸注—干燥循环1次,总测试时间应超过8d。
A.2.9 浸渍剥离测量和试件的评估应在最终干燥处理后1.00h内进行。使用带有强光的10倍放大镜,以确定胶缝分离是否是有效剥离。应测量两个端面的总剥离长度和总胶线长度,以mm为单位。
A.2.10 胶缝浸渍剥离试验中有效剥离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胶缝本身的分离。
2 胶缝和木材层板间的破坏,胶缝上未粘有木材纤维。
3 总是发生在胶缝外第一层细胞的木材破坏,破坏路径不由纹理角度和年轮结构决定。木材纤维细如绒毛,为木材层板和胶缝的界面。
以下情况产生不得作为胶缝剥离:
1 实木破坏,破裂途径明显受纹理角度和年轮结构影响。
2 独立的胶缝分层,长度小于2.5mm,离最近的分层大于5mm。
3 胶缝中的分层沿着节子或树脂道,或由胶缝中暗藏的节子引起。当怀疑胶缝分层是由节子引起时,应使用楔子和锤子(或相似工具)打开胶缝并检查是否存在暗藏节子。如果分层是由暗藏节子引起的,分层不应认为是脱胶。
4 与胶缝平行相邻的年轮晚材区的破坏。
当超出最大脱胶要求时,建议打开分层的胶缝,仔细检查。
A.2.11 计算每个试件的脱胶率,并以百分比表达,结果应精确到0.1%。剥离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剥离百分比;
D——剥离百分比;
l1——两个端面上总剥离长度(mm);
l2——两个端面上胶缝总长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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