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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应考虑构件含水率变化对构件尺寸和构件连接的影响。采用螺栓和六角头木螺钉作紧固件时,应注意预钻孔的尺寸。
8.1.2 构件连接时应避免出现横纹受拉现象,多个紧固件不宜沿顺纹方向布置成一排。
8.1.3 胶合木结构的连接设计应考虑耐久性的影响。
8.1.4 本章规定的节点构造中,紧固件的数量、尺寸以及连接件的设计均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构件的连接和安装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8.1.5 当胶合梁上有悬挂荷载时,荷载作用点的位置应在梁顶或在梁中和轴以上的位置(图8.1.5),并按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验算梁在吊点处的受剪承载力。
图8.1.5 悬挂荷载构造示意图
8.1.6 制作胶合木构件时,木板的放置宜使构件中各层木板的年轮方向一致。
8.1.7 制作胶合木构件的木板接长应采用指接。用于承重构件,其指接边坡度η不宜大于1/10,指长不应小于15mm,指端宽度bf宜取0.1mm~0.25mm(图8.1.7)。
图8.1.7 木板指接
8.1.8 胶合木构件所用木板的横向拼宽可采用平接;上下相邻两层木板平接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m(图8.1.8)。
8.1.9 同一层木板指接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上下两层木板层的指接接头距离不应小于10t。
注:t为板厚。
图8.1.8 木板拼接
8.1.10 胶合木构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头数目不应多于木板层数的1/4。应避免将各层木板指接接头沿构件高度布置成阶梯形。
8.1.11 层板指接时应符合以下对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的规定:
1 层板内不允许有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 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3倍;
3 层板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大于各类层板允许木节尺寸的1/3;
4 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75mm的距离内,允许截面上一个角有钝棱或边缘缺损存在,但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正常截面面积的1%。
8.1.12 胶合木矩形、工字形截面构件的高度h与其宽度b的比值,梁一般不宜大于6,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一般不宜大于5,弧形构件一般不宜大于4;超过上述高宽比的构件,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撑,满足侧向稳定要求。
8.1.13 胶合木桁架在制作时应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对于较大跨度的胶合木屋面梁,起拱高度为恒载作用下计算挠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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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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