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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9.3.1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采用的层板等级标准和树种分类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及第4.2.2条的规定。异等组合胶合木的层板分为表面层板、外侧层板、内侧层板和中间层板(图9.3.1)。异等组合胶合木组坯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图9.3.1 胶合木不同部位层板的名称
表9.3.1 异等组合胶合木组坯
续表9.3.1
9.3.2 当设计仅采用外侧层板和中间层板进行组合时,除外侧层板和中间层板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胶合木的强度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确定。
9.3.3 采用异等组合时,构件受拉一侧的表面层板宜采用机械分级层板。当采用机械分级时,其弹性模量的等级不得小于表9.3.3中各强度等级相对应的等级要求,并按本规范第9.3.4条和第9.3.5条进行组坯。
表9.3.3 异等组合胶合木中表面层板所需的弹性模量的最低要求
续表9.3.3
9.3.4 异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分为4级。组坯级别应根据表面层板的级别和树种级别,按表9.3.4-1、表9.3.4-2的规定确定。
表9.3.4-1 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
表9.3.4-2 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
续表9.3.4-2
9.3.5 异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应按表9.3.5-1和表9.3.5-2的要求进行配置。
表9.3.5-1 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配置标准
注:1 ME为表面层板的弹性模量级别,最低要求按本规范表9.3.3确定。ME-△1ME,ME-△2ME和ME-△4ME分别表示该层板的弹性模量级别比ME小1、2、4级差。
2 如果构件的强度可通过足尺试验或计算机模拟计算并结合试验得到证实,即使层板的组合配置不满足表中的规定,也可认为构件满足标准要求。
表9.3.5-2 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配置标准
注:1 ME为受拉侧表面层板的弹性模量级别,最低要求按本规范表9.3.3确定。ME-A1ME,ME-A2ME和ME-A4ME分别表示该层板的弹性模量级别比ME小1、2、4级差。
2 如果构件的强度可通过足尺试验或计算机模拟计算并结合试验得到证实,即使层板的组合配置不满足表中的规定,也可认为构件满足标准要求。
9.3.6 同等组合胶合木的层板可采用目测分级层板、机械分级层板。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等级应符合表9.3.6-1和表9.3.6-2的规定。
表9.3.6-1 同等组合胶合木采用目测分级层板的材质要求
表9.3.6-2 同等组合胶合木采用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的材质要求
9.3.7 同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分为3级,组坯级别应根据选定层板的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等级和树种级别,按表9.3.7-1和表9.3.7-2的规定确定。
表9.3.7-1 同等组合胶合木采用目测分级层板的组坯级别
表9.3.7-2 同等组合胶合木采用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的组坯级别
9.3.8 同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应按表9.3.8的要求进行配置。
表9.3.8 同等组合胶合木的组坯级别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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