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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防火设计
7.1.1 胶合木结构构件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2 本章规定的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
7.1.3 在进行胶合木构件的防火设计和验算时,恒载和活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7.1.4 胶合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速率应根据下式计算:
式中:
βe——根据耐火极限t的要求确定的有效炭化速率(mm/h);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胶合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根据该炭化速率计算的有效炭化速率和有效炭化层厚度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t——耐火极限(h)。
表7.1.4 有效炭化速率和炭化层厚度
7.1.5 防火设计或验算燃烧后的矩形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进行。构件的各种强度值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强度特征值,并应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 抗弯强度、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调整系数应取1.36;验算时,受弯构件稳定系数和受压构件屈曲强度调整系数应取1.22;
2 受弯和受压构件的稳定计算时,应采用燃烧后的截面尺寸,弹性模量调整系数应取1.05;
3 当考虑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体积调整系数。
7.1.6 构件燃烧后(图7.1.6)几何特征的计算公式应按表7.1.6的规定采用。
图7.1.6 三面曝火和四面曝火构件截面简图
1—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边缘;2—有效炭化厚度T;3—构件燃烧前截面边缘
表7.1.6 构件燃烧后的几何特征
续表7.1.6
注:表中,h——燃烧前截面高度(mm);b——燃烧前截面宽度(mm);t——耐火极限时间(h);βe——有效炭化速率(m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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