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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防腐处理


10.2.1 胶合木构件应根据设计的使用年限、使用环境及木材的渗透性等要求,确定构件是否需要进行防腐处理,并确定防腐处理所使用的防腐剂种类、处理质量要求及处理方法。
10.2.2 胶合木防腐处理方法可根据使用树种、采用药剂,分为先胶合层板后处理构件或先处理层板后胶合构件两种方法。当使用水溶性防腐剂时,不得采用先胶合后处理的方式。
10.2.3 胶合木结构使用环境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LY/T 1636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所使用的防腐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木材防腐剂》LY/T 1635的有关规定。胶合木构件在各类条件下应达到的防腐处理透入度及载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10.2.4 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应有显著的防腐处理标识,标明处理厂家或商标、使用分类等级、所使用的防腐剂、载药量及透入度。
10.2.5 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梁支承在砖墙或混凝土构件上时,其接触面应设防潮层,且梁端不得埋入墙身或混凝土中,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并与大气相通(图10.2.5)。
图10.2.5 木梁在墙体内预留空隙示意图
10.2.6 胶合木构件应支承在混凝土、柱墩或基础上,柱墩顶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300mm,虫害地区不得低于450mm。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柱不得接触或埋入土中。木柱与柱墩接触面间应设防潮层,防潮层可选用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防水卷材。
10.2.7 胶合后进行防腐处理的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到设计的最后尺寸,处理后不应随意切割。当必须作局部修整时,应对修整后的木材表面涂抹足够的同品牌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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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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