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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任务应为,在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功能层次、规模和布局,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3.0.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区应为规划编制的重点范围;
2 在市域范围,应结合市域城镇发展和交通需求特征,论证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必要性,需要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规划范围应增加市域层次。市域城镇连绵地区超出城市行政辖区范围的城市,可将城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城镇连绵地区作为规划编制的协调范围。
3.0.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同时应对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并应预留可扩展性和发展弹性。
3.0.4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方案应以交通需求分析为依据,经多方案综合评价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改或修编应以既有线网规划实施评估为基础。
3.0.5 在中心城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应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规划人口规模150万人至500万人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宜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
3.0.6 对于规划人口规模不满150万人、确有必要发展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先安排轨道交通线路,规划预留相关设施建设用地。
3.0.7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服务水平应与城市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目标要求。
3.0.7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服务水平应与城市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目标要求。
3.0.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对不同空间范围内的线网进行功能组织与布局,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协同、相互反馈,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用地及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开发强度相匹配,促进城市集约节约发展。
3.0.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应与城市客运及对外客运枢纽相衔接。
3.0.10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满足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保护规划的要求。
3.0.1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落实工程实施条件,尤其是与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沿线大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关系,确保规划具有可实施性。
3.0.1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满足网络化运营和资源共享的要求。
3.0.1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防灾减灾的相关要求。
3.0.14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收集经济社会、城市规划、交通、环境、管线、构筑物、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主要任务。
3.0.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中心城区和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依法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同时,城市规划区也是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城市人口及就业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是最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特征的地区。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也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因此,具有法定性的城市规划区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重点范围。
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结合市域城镇发展特征,研究在市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必要性。我国有些城镇连绵地区覆盖了整个市域范围,需要在整个市域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有些城镇连绵地区覆盖了中心城区和市域其他部分地区,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城镇连绵地区圈层,该城镇连绵地区圈层是市域城镇发展的重点地区,需要在该圈层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
市域城镇连绵地区超出城市行政辖区范围的城市,当相邻城市已经编制了线网规划,应与其规划方案良好衔接;当相邻城市未编制线网规划,应统一规划,与其协调落实。无论相邻城市是否编制线网规划,协调的重点是确定两城市间的轨道交通线路对接点和基本走向,以做好规划对接的控制工作。
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规划期限内,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具有确定性和法定性的,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是稳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远景年发展仅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布局也具有较大的弹性,对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仅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的要求。
3.0.4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方案需要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为了使规划的线网方案科学合理,本条规定了线网规划的技术程序,需要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多个预选方案,对多个预选方案进行评价,在评价最优或较优方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方案的优点进而形成推荐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建城(2014)169号]规定,已有线网规划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开展线网规划实施评估,对线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如有需要,应以线网规划实施评估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按照文件要求,非首次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在线网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0.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建城(2014)169号]规定: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积极建设城市轨道网络,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目前,国家对城市建设发展轨道交通的条件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中规定了建设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条件,其中,人口规模的最低门槛条件为150万人,本条与其进行了衔接。
3.0.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中心城区和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依法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同时,城市规划区也是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城市人口及就业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是最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特征的地区。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也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因此,具有法定性的城市规划区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重点范围。
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结合市域城镇发展特征,研究在市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必要性。我国有些城镇连绵地区覆盖了整个市域范围,需要在整个市域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有些城镇连绵地区覆盖了中心城区和市域其他部分地区,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城镇连绵地区圈层,该城镇连绵地区圈层是市域城镇发展的重点地区,需要在该圈层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
市域城镇连绵地区超出城市行政辖区范围的城市,当相邻城市已经编制了线网规划,应与其规划方案良好衔接;当相邻城市未编制线网规划,应统一规划,与其协调落实。无论相邻城市是否编制线网规划,协调的重点是确定两城市间的轨道交通线路对接点和基本走向,以做好规划对接的控制工作。
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规划期限内,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具有确定性和法定性的,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是稳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远景年发展仅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布局也具有较大的弹性,对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仅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的要求。
3.0.4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方案需要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为了使规划的线网方案科学合理,本条规定了线网规划的技术程序,需要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多个预选方案,对多个预选方案进行评价,在评价最优或较优方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方案的优点进而形成推荐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建城(2014)169号]规定,已有线网规划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开展线网规划实施评估,对线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如有需要,应以线网规划实施评估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按照文件要求,非首次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在线网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0.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建城(2014)169号]规定: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积极建设城市轨道网络,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目前,国家对城市建设发展轨道交通的条件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中规定了建设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条件,其中,人口规模的最低门槛条件为150万人,本条与其进行了衔接。
结合国内部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制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占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结构,在中心城区,城市轨道交通占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及以上的大部分城市大于50%,城市轨道交通发挥了主体作用;规划人口规模300万人至500万人的大部分城市大于40%,规划人口规模150万人至300万人的城市一般大于30%,这些城市的轨道交通主要发挥骨干作用。
3.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中要求,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城区人口应在150万人以上。该文件明确了城市建设轻轨系统达到建设审批条件应具备的人口门槛。目前,国家关于开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具备的门槛条件尚未具体要求。
本条“规划人口规模不满150万人、确有必要发展建设轨道交通的大城市”,是城市开展编制线网规划的限定性条件,这些城市是否需要发展建设轨道交通,应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综合分析论证,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研究建设发展轨道交通的必要性。对于确需发展轨道交通的大城市,因受到国家建设轨道交通基本条件的约束,可提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将规划成果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线路走廊、相关设施用地进行规划预留和控制,为今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预留建设条件。
3.0.7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运营成本高等特点,在建成后相当长的运营期是亏损的,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模过大,将对城市财政形成负担,不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设规模过小将难于满足未来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不仅要满足城市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应的财政承受能力,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能够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3.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中要求,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城区人口应在150万人以上。该文件明确了城市建设轻轨系统达到建设审批条件应具备的人口门槛。目前,国家关于开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具备的门槛条件尚未具体要求。
本条“规划人口规模不满150万人、确有必要发展建设轨道交通的大城市”,是城市开展编制线网规划的限定性条件,这些城市是否需要发展建设轨道交通,应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综合分析论证,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研究建设发展轨道交通的必要性。对于确需发展轨道交通的大城市,因受到国家建设轨道交通基本条件的约束,可提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将规划成果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线路走廊、相关设施用地进行规划预留和控制,为今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预留建设条件。
3.0.7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运营成本高等特点,在建成后相当长的运营期是亏损的,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模过大,将对城市财政形成负担,不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设规模过小将难于满足未来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不仅要满足城市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应的财政承受能力,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能够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3.0.8 不同空间范围主要指不同线网功能层次对应的空间层次,包括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空间层次。一些城市的中心城区和城市规划区是相同的,还有一些城市的城市规划区和市域是相同的,这些城市主要在两个空间范围内进行线网功能组织。一些城市的外围组团有局域线网,也需要进行线网功能组织和布局。
3.0.9 大城市的客运交通需求与供给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与区域之间、城市内各种客运交通方式应根据客流需求进行合理衔接和配合。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民航和水运等运输方式,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研究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需求,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与区域客运交通系统的衔接关系。
在我国一些城市群地区,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区域城际间客流一般对城市轨道交通方式需求较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重视与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络的衔接,方便乘客换乘。有些城市除了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之外,还编制了城市快速公共交通规划、城市有轨电车系统规划、城市客运枢纽规划等综合交通相关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与这些专项规划做好协调和衔接。
3.0.11 地貌包括大江大河,大型构筑物包括桥梁、隧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穿过大江大河或者遇到大型桥梁、隧道等构筑物时,应研究其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工程地质条件、规划用地评定均会影响线网布局,应认真研究,落实线网实施条件。
3.0.9 大城市的客运交通需求与供给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与区域之间、城市内各种客运交通方式应根据客流需求进行合理衔接和配合。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民航和水运等运输方式,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研究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需求,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与区域客运交通系统的衔接关系。
在我国一些城市群地区,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区域城际间客流一般对城市轨道交通方式需求较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重视与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络的衔接,方便乘客换乘。有些城市除了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之外,还编制了城市快速公共交通规划、城市有轨电车系统规划、城市客运枢纽规划等综合交通相关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与这些专项规划做好协调和衔接。
3.0.11 地貌包括大江大河,大型构筑物包括桥梁、隧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穿过大江大河或者遇到大型桥梁、隧道等构筑物时,应研究其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工程地质条件、规划用地评定均会影响线网布局,应认真研究,落实线网实施条件。
3.0.1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考虑有关网络化运营方面的要求。
3.0.1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防灾减灾的要求,对于地震、地质灾害、地矿采空区等,应予落实范围,采取回避或有关安全措施。线路敷设方式、车站布局等规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城市防灾减灾的要求。
3.0.14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如果信息和数据不是来源于客观实际,不能反映事物的真实情况,即使分析方法是科学的,分析结论也是不正确的。
对于地下管线比较复杂的区段,或者建(构)筑物有影响的区段,应收集管线、建(构)筑物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研究线路通过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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