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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服务水平
5.1.1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应以交通需求特征为依据,研究确定不同空间层次轨道交通服务时效性、便捷性和舒适性等服务水平指标,并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标准。
5.1.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效率,城市主要功能区之间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出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中心城区的市级中心与副中心之间不宜大于30min;150万人至500万人的城市,中心城区的市级中心与副中心之间不宜大于20min;
2 中心城区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中心之间不宜大于30min,当两者之间为非通勤客流特征时,其出行时间指标不宜大于45min。
5.1.3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线路之间的换乘应方便、快捷,不同线路站台之间乘客换乘的平均步行时间不宜大于3min,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5min。
5.1.4 城市轨道交通车厢舒适度由高到低可分为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车厢舒适度的技术特征指标宜符合表5.1.4的规定。普线平均车厢舒适度不宜低于C级,快线平均车厢舒适度不宜低于B级。当线路客流方向不均衡系数大于2.5时,平均车厢舒适度可适当降低。
条文说明
5.1.1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水平主要包括时效性、便捷性和舒适性等内涵。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缺乏服务水平方面的技术指标指导,部分城市的线网服务时效性较差,出行时间长,城市运转效率不高;部分城市由于线网规划衔接不顺,或为了节省工程建设投资等多种因素影响,牺牲了线网为乘客服务的便捷性;部分城市的轨道交通车厢拥挤不堪,舒适度较低,与日益提高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相适应。
不同规模、不同形态的城市,在本节规定的服务水平技术指标要求范围内,结合不同空间层次交通需求特征要求,研究确定与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线网服务水平和技术指标。
5.1.2 出行时间目标是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空间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城市运转时空效率指标。从城市轨道交通引导、优化城市空间发展的角度,提出不同规模城市的主要功能区之间轨道交通联系的时间目标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规函(2015)276号]第5.1.4条对“通勤距离控制”作出规定:“城市外围组团与中心组团之间,或相邻外围组团之间,轨道交通出行时间宜控制在30min以内”。本条第2款规定参照了该文件要求。
中心城区的市级中心、副中心是城市主要功能区,两者之间的联系强度要大于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之间的联系强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时间目标要求更高。对于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考虑到城市规模较大,部分城市的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空间距离较远,确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时间目标跟本条第2款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中心之间的出行时间目标相同,为30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全方式总出行时间可控制在45min之内。对于双中心布局的城市,两个市级中心之间的出行时间目标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对于规划人口规模150万人至500万人的城市,城市规模相对前者较小,中心城区的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空间距离相对较近,选择了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时间目标高于本条第2款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中心之间的出行时间目标,为20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全方式总出行时间可控制在35min之内。
本条第2款的规定,实质上是以中心城区市级中心为核心,外围组团中心处于45min通勤圈的范围之内,即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出行时间30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如果外围组团与中心城区之间客流特征不是以通勤交通为主,而是商务、通勤、旅游等多种目的时,外围组团中心到达中心城区市级中心的时间按1h交通圈考虑,即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出行时间45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
5.1.3 换乘的平均步行时间是直接衡量换乘是否高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换乘站规划设计应优先考虑换乘便捷性,减少乘客的换乘时间。据相关调查和研究显示,出行者感觉舒适的换乘时间一般不超过3min,换乘距离一般控制在200m以内。
不同规模、不同形态的城市,在本节规定的服务水平技术指标要求范围内,结合不同空间层次交通需求特征要求,研究确定与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线网服务水平和技术指标。
5.1.2 出行时间目标是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空间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城市运转时空效率指标。从城市轨道交通引导、优化城市空间发展的角度,提出不同规模城市的主要功能区之间轨道交通联系的时间目标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规函(2015)276号]第5.1.4条对“通勤距离控制”作出规定:“城市外围组团与中心组团之间,或相邻外围组团之间,轨道交通出行时间宜控制在30min以内”。本条第2款规定参照了该文件要求。
中心城区的市级中心、副中心是城市主要功能区,两者之间的联系强度要大于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之间的联系强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时间目标要求更高。对于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考虑到城市规模较大,部分城市的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空间距离较远,确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时间目标跟本条第2款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中心之间的出行时间目标相同,为30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全方式总出行时间可控制在45min之内。对于双中心布局的城市,两个市级中心之间的出行时间目标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对于规划人口规模150万人至500万人的城市,城市规模相对前者较小,中心城区的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空间距离相对较近,选择了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时间目标高于本条第2款市级中心与外围组团中心之间的出行时间目标,为20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市级中心、副中心之间全方式总出行时间可控制在35min之内。
本条第2款的规定,实质上是以中心城区市级中心为核心,外围组团中心处于45min通勤圈的范围之内,即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出行时间30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如果外围组团与中心城区之间客流特征不是以通勤交通为主,而是商务、通勤、旅游等多种目的时,外围组团中心到达中心城区市级中心的时间按1h交通圈考虑,即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出行时间45min加上两端步行衔接的时间约15min。
5.1.3 换乘的平均步行时间是直接衡量换乘是否高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换乘站规划设计应优先考虑换乘便捷性,减少乘客的换乘时间。据相关调查和研究显示,出行者感觉舒适的换乘时间一般不超过3min,换乘距离一般控制在200m以内。
在换乘站的实际规划建设中,由于缺乏规划的前瞻性,一些换乘站是后期增加的,涉及工程上的衔接问题,换乘距离和换乘时间均较长,乘客换乘不方便。总结我国换乘站的规划建设经验,以及乘客对换乘时间的容忍度,提出了本条的技术指标要求。
测算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出行时间时,应考虑车上时间、换乘时间和候车时间,换乘的平均步行时间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技术指标测算。
5.1.4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的车厢舒适度指标,确定车厢舒适度等级时,参考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2015年承担完成的《地铁列车定员、车站规模动态计算方法及其标准研究》科研成果。
《地铁列车定员、车站规模动态计算方法及其标准研究》课题对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部分地铁线路进行了车厢站席密度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每平方米站立3人以下,乘客之间基本没有身体接触,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每平方米站立4人~5人,乘客之间有身体接触;每平方米站立5人~6人,乘客之间相互接触,车站内的乘客已产生二次候车现象;每平方米站立6人~7人,车站内的乘客很难挤上车,车门处人贴人,乘客很难转身。该课题结合世界上部分国家关于地铁列车车厢中站席密度(人/㎡)标准研究,将车厢服务水平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3)、B(3~4)、C(4~5)、D(5~6)、E(6~7)、F(>7)共六级,分别对应非常舒适、舒适、一般、拥挤、非常拥挤和极端拥挤。为了方便使用,本条将车厢舒适度等级划分了五级。
5.1.4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的车厢舒适度指标,确定车厢舒适度等级时,参考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2015年承担完成的《地铁列车定员、车站规模动态计算方法及其标准研究》科研成果。
《地铁列车定员、车站规模动态计算方法及其标准研究》课题对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部分地铁线路进行了车厢站席密度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每平方米站立3人以下,乘客之间基本没有身体接触,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每平方米站立4人~5人,乘客之间有身体接触;每平方米站立5人~6人,乘客之间相互接触,车站内的乘客已产生二次候车现象;每平方米站立6人~7人,车站内的乘客很难挤上车,车门处人贴人,乘客很难转身。该课题结合世界上部分国家关于地铁列车车厢中站席密度(人/㎡)标准研究,将车厢服务水平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3)、B(3~4)、C(4~5)、D(5~6)、E(6~7)、F(>7)共六级,分别对应非常舒适、舒适、一般、拥挤、非常拥挤和极端拥挤。为了方便使用,本条将车厢舒适度等级划分了五级。
确定车厢舒适度等级和指标的出发点是通过提高乘车舒适度,吸引人们逐渐放弃个体机动车而转乘轨道交通方式出行,以缓解城市交通供需压力,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绿色交通出行。
普线、快线车厢舒适度要求参考了我国部分城市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和做法。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规定: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站立面积上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人~6人乘客计算;2013年8月,北京市颁布的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 11/995-2013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有效站立面积上乘客标准宜按4.5人/㎡~5.0人/㎡设计;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要求,车厢空余面积宜按每平方米站立4人~5人乘客计算。国际地铁联合会(CoMET)各成员在地铁列车定员标准中站席密度相差较大,为统一标准,提出各成员列车车厢内的乘客站席密度按4人 /㎡统计。
普线、快线车厢舒适度要求参考了我国部分城市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和做法。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规定: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站立面积上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人~6人乘客计算;2013年8月,北京市颁布的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 11/995-2013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有效站立面积上乘客标准宜按4.5人/㎡~5.0人/㎡设计;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要求,车厢空余面积宜按每平方米站立4人~5人乘客计算。国际地铁联合会(CoMET)各成员在地铁列车定员标准中站席密度相差较大,为统一标准,提出各成员列车车厢内的乘客站席密度按4人 /㎡统计。
普线、快线车厢舒适度采用了平均车厢舒适度指标。由于出入口设置差异和各出入口客流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列车上每节车厢上的乘客分布是不均衡的,每节车厢舒适度也是不同的,通过组织和疏导,可以消除同一列车各车厢客流分布不均衡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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