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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车辆基地规划


8.0.1 车辆基地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布局应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8.0.2 车辆基地规划应统筹确定车辆基地的功能、规模和布局。
8.0.3 车辆基地应结合线路特征、用地条件和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确定车辆基地选址。同一层次线网的车辆制式宜保持一致,不同线路相互临近的车辆基地宜统一选址。
8.0.4 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宜避开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不良地段,用地位置应靠近线路,并应有利于与城市道路连接及出入线布置,出入线长度不宜超过1.5km,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宜为远景发展预留弹性。
8.0.5 线网中相同车型线路的车辆大、架修应统筹规划,集中设置综合维修基地,应通过配置必要的联络线实现多线共用一个综合维修基地,一个综合维修基地服务的线路规模宜为80km~120km。
8.0.6 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设一处车辆段,当车辆段至线路另一端起终点的距离普线超过20km、快线超过30km时,宜增设停车场;对于超长线路宜设置一处车辆段和多处停车场,每处车辆段或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宜超过60列。
8.0.7 车辆段应设试车线,其长度应满足列车高速运行性能试验要求;当用地长度不足时,试车线长度可按中速运行试验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8.0.3 车辆基地优先在换乘站附近选址,设置2线及多线共址的场段,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节省投资及用地规模。
    车辆基地及出入段线的用地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控制,也可以结合规划选址和周边开发情况论证采用车辆基地综合开发方案。
8.0.5 线网中相同车型线路的车辆检修从线网角度统筹规划、集中设置,通过配置必要的联络线来实现多线共用车辆检修设施,1座承担大、架修功能的车辆段服务的线路规模一般为80km~120km,通常为2条~4条线路。当承担大、架修功能的车辆段服务的线路过少时,难以充分利用资源,可能造成检修规模的浪费;当承担大、架修功能的车辆段服务的线路过多时,待维修车辆取送作业对相关线路运营影响较大,试车线等设施也可能能力不足。参考我国各地经验,承担大、架修功能的车辆段服务的线路规模宜为80km~120km,对于快线系统其线路规模可适当加大。
8.0.6 定修及临修作业较为频繁,不宜由其他线路承担。对于线路长度超过40km的线路宜设置一段多场,单段(场)的停车规模不宜超过60列,若停车规模过大会造成收发车时间过长,影响系统能力,并会减少运营线路夜间维护维修时间,增加司机的待班时间等。
8.0.7 试车线有效长度根据车辆性能和技术参数及试车综合作业要求计算确定。车辆段规划长度为1200m时,可以满足列车80km/h运行性能试验要求,但难以满足市域快线列车的试验要求,宜进一步加长试车线长度,特别是综合维修基地内的试车线长度,若条件困难则只能采用适当降低试验速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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