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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车辆基地


9.4.1 车辆基地建设控制区总规模宜按每千米线路0.8h㎡~1.2h㎡控制。
9.4.2 车辆基地建设控制区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车辆基地建设控制区指标宜符合表9.4.2的规定。
9.4.3 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00km/h的线路设置的综合维修基地或车辆段,应根据试车线功能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控制区规模和尺寸。
条文说明
9.4.1 车辆基地占地规模大,在城市建成区选址比较困难,做好车辆基地用地的规划与控制对稳定线网方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合理控制车辆基地用地规模也是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本条根据线网规模对车辆基地建设控制区总规模进行了规定。
    针对旅行速度约35km/h的钢轮钢轨A型、B型车系统,一般远期配属列车1.8列/km~2.0列/km,车辆占地指标取1000㎡/辆,按6辆编组的系统规模考虑车辆基地用地规模:1x(1.8~2.0)x6x1000=10800㎡/km~12000㎡/km=1.08h㎡/km~1.2h㎡/km。考虑到城市规模、线网规模以及各条线路运量、客流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可取0.8h㎡/km~1.2h㎡/km。
9.4.2 线网规划阶段对系统制式、车辆选型与列车编组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项目在后续规划建设阶段普遍存在进一步优化、调整的可能,因此车辆基地建设控制区既要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又要具备一定适应性和包容性。本条结合国内建设项目经验,并考虑用地的合理、经济规模,提出常规车辆基地面积、长度、宽度等指标的范围值,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具体情况选取相应数值。
9.4.3 综合维修基地或车辆段建设控制区应满足试车线功能和技术要求。最高运营速度超过100km/h的线路为满足列车高速运行性能试验的要求,试车线长度将超过2km,一般选址困难。为了解决试车线长度长、选址困难的问题,部分建设项目试车线仅承担中速运行性能试验功能,另外在正线上指定地段承担高速运行性能试验功能。因此,对于最高运营速度超过100km/h的线路,综合维修基地或车辆段建设控制区范围应根据试车线功能和技术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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