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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交通接驳


7.5.1 车站交通接驳应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为核心进行组织,交通接驳方式可分为步行、非机动车、地面公交和出租车等。
7.5.2 车站的步行方式接驳应安全、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散广场、人行步道等设施应满足车站步行客流集散需求和通过能力要求;
    2 车站出入口宜设置客流集散广场,面积不宜小于30㎡,对于突发性客流敏感车站,集散广场的设置应控制与之相适应的规模;
    3 应减小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与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等换乘设施间的换乘距离,提高换乘效率;
    4 有条件时车站出入口应与周边建筑结合,合理规划步行空间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7.5.3 车站的非机动车方式接驳,应结合用地条件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规模应满足非机动车交通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分散布设,中心区宜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布设方式;
    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布设在车站出入口附近,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m。
7.5.4 车站的地面公交方式接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车站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m,并不应超过150m;
    2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末端车站应设置接驳公交车站。
7.5.5 在车站出入口周边应结合用地条件配置出租车候客区,出租车候客区与车站出入口的接驳距离宜控制在50m以内,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150m。
7.5.6 线路的外围地区车站或末端车站,可根据小汽车交通需求和用地条件设置接驳小汽车停车设施。

条文说明
7.5.1 本条规定了车站交通接驳的基本原则和接驳交通方式的类别。
    从交通方式使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交通接驳方式的优先次序为步行、自行车、地面公交、出租车、小汽车。
    交通接驳应遵循分区域原则,结合城市用地发展、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特征等因素,一般可将城市范围划分为三个区域,不同区域的交通出行特征见表2。
    不同区域的交通接驳特征如下:1)中心区:轨道交通承担主体或骨干交通的功能,步行接驳需求比例较高,同时还包括地面公交、自行车等方式的间接吸引范围接驳需求。2)边缘地区:轨道交通主要承担骨干和廊道性的交通功能,主要通过地面公交、自行车、小汽车等交通方式满足较远区域的接驳需求,扩大轨道交通的吸引范围。3)卫星城镇:轨道交通主要承担廊道性的交通功能,以服务于卫星城镇内部以及对外的交通联系,包括步行、自行车、地面公交、小汽车等交通方式的短距离和中长距离的接驳需求。
7.5.2 步行衔接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交通理念,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将其放在所有衔接方式最优先考虑的位置,通过完善出入口集散广场、人行步道、过街设施等市政辅助设施,构造安全、连续、便捷和舒适的步行衔接系统。
    出入口集散广场,考虑出入口前方直线距离5m~6m的范围,面积约30㎡。
    步行方式是进出车站最直接、最便捷的衔接方式,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衔接时,最终都将转化为步行方式进出车站,是车站衔接规划中应考虑的最基本的衔接方式。
7.5.3 间接吸引范围内居住用地是自行车接驳需求的主要来源,不同区域城市土地资源不同、车站吸引范围不同,对自行车停车场设置也应采取不同供给政策。应通过完善自行车专用道路、停车设施,并提高对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引导自行车换乘轨道交通出行。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应考虑客流骑行方向,优先在来向车流的路口上游设置,减少对路口交通的影响,并尽量分散设置。
7.5.4 设置地面公交停靠站除了尽可能满足本条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城市公交网络的站点规划设置原则及设计标准,考虑地面公交站点设置的区域交通需求。
    在轨道交通线路的末端车站,应结合周边用地开发的情况和公交线路布设条件,设置公交首末站,以增强轨道交通客流辐射范围。
7.5.5 出租车候客区的设置应在考虑符合道路交通法规、不影响公交停靠站的使用、不影响道路交通流及其他方式的衔接换乘等条件基础上,尽可能靠近车站出入口布设。
7.5.6 本条规定了小汽车停车设施的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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