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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对线路区间、车站、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其他设施提出用地控制原则与要求,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
9.1.2 用地控制范围应包括建设控制区和控制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的要求。
 
条文说明
9.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些城市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时,由于没有预留用地,带来巨额拆迁费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提出用地控制原则和要求,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目的是预留与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条件,以减少拆迁工程,节约工程建设资金。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阶段应重点确定车辆基地的用地规模和选址方案,对于线路区间(包括正线、出入线、联络线)、车站和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其他设施的用地应提出控制原则和要求,用地控制方案可在后续工作中逐步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完成后,尚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详细研究并确定各项设施的布局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用地应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9.1.2 建设控制区是城市轨道交通各项设施的选址用地范围;控制保护区位于建设控制区外围,既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顺利建设、运营、维护和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各项设施与周边设施相互关系的衔接、协调区域。
    控制保护区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中做了规定;一些城市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的要求,发布了地方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或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控制保护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及各项设施用地特征、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法等因素具体确定。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有钢轮钢轨、单轨、磁悬浮等多种系统制式,其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条件存在一定差异,本章建设控制区指标主要根据钢轮钢轨系统规划、建设、运营经验获得,其他制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以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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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 GB/T505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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