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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应根据城市空间组织、交通发展目标和空间客流特征进行合理组织,线网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
6.1.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应与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相协调,应优先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客运交通用地相结合,不宜临近物流仓储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经经济效益分析,可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上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6.1.3 线网规划应合理组织换乘功能,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关系,有效控制换乘衔接空间,并应提出换乘设施的规划控制条件。
6.1.4 线网应根据城市各功能片区开发强度的高低提供差异化服务,线网配置标准应与人口及就业岗位密度分布、客运系统功能分工、客运交通需求、道路交通容量相匹配。城市高强度开发的功能片区应提高线网配置标准。
6.1.5 线网规划应根据城市与交通发展进程提出线网分期建设时序。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组织与布局的一般原则性要求。
6.1.2 城市轨道交通可促进沿线土地高强度开发使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客运交通用地等可产生密集客流,这些类型的用地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合布置较为协调。物流仓储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产生客流较少,不支撑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客流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规函(2015)276号]指出:为了加强城市轨道沿线地区的规划引导,实现城市轨道沿线城市功能与交通功能的一体化发展,促进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建立可持续的交通发展结构,鼓励多功能立体化轨道站点综合开发模式。本条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上的综合开发。
6.1.3 换乘站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发挥网络效应、提高系统运输效率的关键,是城市公共交通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是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的关键。
    城市轨道交通换乘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其应有的功能,在确定城市轨道交通换乘设施功能时,应考虑城市交通需求管理在空间上的调控作用,根据各换乘设施和其他车站周边土地使用的条件,统筹安排基于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所需的交通设施条件。换乘设施若处于与区域客运枢纽衔接的位置,则要按照与区域客运枢纽的衔接要求,统筹考虑区域客运枢纽的集散交通设施的安排,提出城市轨道交通换乘设施与其他主要换乘方式间的设施条件要求;换乘设施若处于与城市重要客运枢纽的衔接位置,则要按照城市重要客运枢纽的衔接要求,统筹考虑各种交通方式设施的安排,提出各种交通方式设施控制的条件。
6.1.4 本条线网配置标准主要指线网规模或线网密度。城市各规划分区用地开发强度不同,人口与就业岗位密度也不同。开发强度高的地区,人口或就业岗位密度大,单位用地上交通产生量、吸引量也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密度也应该提高,反之亦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在各规划分区的配置水平具有差异化的特征。一些城市受客观原因条件影响,道路网络系统供给不足,道路交通提供的客运能力受到制约,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承担更多的客运服务。
6.1.5 城市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有不同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从首期线路开始建设到形成整个网络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考虑不同时期城市与交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客流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分期建设时序,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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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 GB/T505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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