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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钢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
2 材料选用及截面选择;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结构的极限状态验算;
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
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要求;
7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 本标准除疲劳计算和抗震设计外,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1.3 除疲劳设计应采用容许应力法外,钢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构件或连接的强度破坏、脆性断裂,因过度变形而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1.4 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1.5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3.1.6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1.7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以动力系数;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和挠度时,起重机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荷载效应最大的一台起重机确定。
3.1.8 预应力钢结构的设计应包括预应力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各种工况。预应力索膜结构设计应包括找形分析、荷载分析及裁剪分析三个相互制约的过程,并宜进行施工过程分析。
3.1.9 结构构件、连接及节点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γ0——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S——承载能力极限状况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或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Rk——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标准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值。
3.1.10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可能遭受爆炸、冲击等偶然作用的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控制设计,保证部分梁或柱失效时结构有一条竖向荷载重分布的途径,保证部分梁或楼板失效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部分构件失效后节点仍可有效传递荷载。
3.1.11 钢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择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应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宜采用通用和标准化构件,当考虑结构部分构件替换可能性时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钢结构的构造应便于制作、运输、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避免材料三向受拉。
3.1.12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设计所需的附加保证项目。
3.1.13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端面刨平顶紧部位、钢结构最低防腐蚀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及措施、对施工的要求。对焊接连接,应注明焊缝质量等级及承受动荷载的特殊构造要求;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注明预拉力、摩擦面处理和抗滑移系数;对抗震设防的钢结构,应注明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1.14 抗震设防的钢结构构件和节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设计,也可按本标准第17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
2 材料选用及截面选择;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结构的极限状态验算;
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
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要求;
7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 本标准除疲劳计算和抗震设计外,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1.3 除疲劳设计应采用容许应力法外,钢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构件或连接的强度破坏、脆性断裂,因过度变形而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1.4 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1.5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3.1.6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1.7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以动力系数;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和挠度时,起重机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荷载效应最大的一台起重机确定。
3.1.8 预应力钢结构的设计应包括预应力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各种工况。预应力索膜结构设计应包括找形分析、荷载分析及裁剪分析三个相互制约的过程,并宜进行施工过程分析。
3.1.9 结构构件、连接及节点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承载能力极限状况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或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Rk——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标准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值。
3.1.10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可能遭受爆炸、冲击等偶然作用的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控制设计,保证部分梁或柱失效时结构有一条竖向荷载重分布的途径,保证部分梁或楼板失效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部分构件失效后节点仍可有效传递荷载。
3.1.11 钢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择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应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宜采用通用和标准化构件,当考虑结构部分构件替换可能性时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钢结构的构造应便于制作、运输、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避免材料三向受拉。
3.1.12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设计所需的附加保证项目。
3.1.13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端面刨平顶紧部位、钢结构最低防腐蚀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及措施、对施工的要求。对焊接连接,应注明焊缝质量等级及承受动荷载的特殊构造要求;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注明预拉力、摩擦面处理和抗滑移系数;对抗震设防的钢结构,应注明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1.14 抗震设防的钢结构构件和节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设计,也可按本标准第17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条文说明
3.1.1 为满足建筑方案的要求并从根本上保证结构安全,设计内容除构件设计外还应包括整个结构体系的设计。本次修订补充有关钢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方案、材料选用、内力分析、截面设计、连接构造、耐久性、施工要求、抗震设计等。
进行钢结构设计时,本条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必须完成。关于结构方案的选择,可根据相关理论及工程实践经验按照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行,材料选择的规定见第4.3节,内力分析方面的规定见第5章,第6章~第9章规定了主要受力构件的截面设计,第11章、第12章为连接及节点设计的相关规定,与抗震相关的规定统一见第17章,钢结构防护方面的规定见第18章,其他各章为关于特定构件或节点的规定。对于某些结构可采用本标准第10章规定的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法,值得说明的是,这类结构进行抗震设计时,不管采用何种抗震设计途径,采用的内力均应为经过调整后的内力。
3.1.2 原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其中设计的目标安全度是按可靠指标校准值的平均值进行总体控制的。
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本标准继续沿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设计方法并以应力形式表达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计算,钢结构设计标准采用的最低β值为3.2。
关于钢结构的疲劳计算,由于疲劳极限状态的概念还不够确切,对各种有关因素研究不足,只能沿用过去传统的容许应力设计法,即将过去以应力比概念为基础的疲劳设计改为以应力幅为准的疲劳强度设计。
3.1.3 本标准继续沿用原规范采用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同时以应力表达式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强度设计计算,以设计值与承载力的比值的表达方式进行稳定承载力设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构件发挥允许的最大承载功能的状态。结构或构件由于塑性变形而使其几何形状发生显著改变,虽未到达最大承载能力,但已彻底不能使用,也属于达到这种极限状态;另外,如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导致内力发生显著变化,致使结构或构件超过最大承载功能,同样认为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构件达到使用功能上允许的某个限值的状态。如某些结构必须控制变形、裂缝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因为过大的变形会造成房屋内部粉刷层脱落、填充墙和隔断墙开裂,以及屋面积水等后果,过大的裂缝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同时过大的变形或裂缝也会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不安全感。
3.1.4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3.1.3条,增加补充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构件的安全等级;对破坏后将产生严重后果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对一般结构中的次要构件及可更换构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其重要性系数。
3.1.5 荷载效应的组合原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结合钢结构的特点提出来的。对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统一标准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设计表达式及各种系数应符合专门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钢结构一般只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当有可靠依据和实践经验时,亦可考虑荷载效应的频遇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及钢管混凝土柱,因需考虑混凝土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蠕变影响,除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外,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而强度、疲劳和稳定属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在设计表达式中均考虑了荷载分项系数,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进行计算,但其中疲劳的极限状态设计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所以仍沿用原规范按弹性状态计算的容许应力幅的设计方法,采用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钢结构的连接强度虽然统计数据有限,尚无法按可靠度进行分析,但已将其容许应力用校准的方法转化为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包括各种抗力分项系数),故采用荷载设计值进行计算。
3.1.7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指直接承受冲击等,不包括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虽然对于疲劳计算是应该乘以动力系数的,但由于一般的动力系数已在各个构造细节分类的疲劳强度(S—N)曲线中反映,因此,疲劳计算时采用的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
3.1.8 由于不同的施工张拉方法可能对预应力索膜结构成型后的受力状态产生影响,故为了确保结构安全,一般情况下均应对其进行从张拉开始到张拉成型后加载的全过程仿真分析。
3.1.9 本条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基本表达式,适用于本标准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符号S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为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为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为以内力形式表达。在本条中,强度计算时,以应力形式表达;稳定计算时,以内力设计值与承载力比值的形式表达。
式(3.1.9-3)适用于按本标准第17章的规定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的钢结构。
3.1.10 在各种偶然作用(罕遇自然灾害、人为过失及灾害)下,结构应能保证必要的鲁棒性(防连续倒塌能力)。本次修订对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增加了防连续倒塌的设计要求。
3.1.11 钢结构设计对钢结构工程的造价和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除考虑合理选择结构体系外,还应考虑制作、运输和安装的便利性和经济性。
3.1.12、3.1.13 本条提出在设计文件(如图纸和材料订货单等)中应注明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都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其中钢材的牌号应与有关钢材的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标准相符;对钢材性能的要求,凡我国钢材标准中各牌号能基本保证的项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证和协议要求的项目;设计文件中还应注明所选用焊缝或紧固件连接材料的型号、强度级别及其应符合的材料标准和检验、验收应符合的技术标准。
进行钢结构设计时,本条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必须完成。关于结构方案的选择,可根据相关理论及工程实践经验按照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行,材料选择的规定见第4.3节,内力分析方面的规定见第5章,第6章~第9章规定了主要受力构件的截面设计,第11章、第12章为连接及节点设计的相关规定,与抗震相关的规定统一见第17章,钢结构防护方面的规定见第18章,其他各章为关于特定构件或节点的规定。对于某些结构可采用本标准第10章规定的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法,值得说明的是,这类结构进行抗震设计时,不管采用何种抗震设计途径,采用的内力均应为经过调整后的内力。
3.1.2 原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其中设计的目标安全度是按可靠指标校准值的平均值进行总体控制的。
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本标准继续沿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设计方法并以应力形式表达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计算,钢结构设计标准采用的最低β值为3.2。
关于钢结构的疲劳计算,由于疲劳极限状态的概念还不够确切,对各种有关因素研究不足,只能沿用过去传统的容许应力设计法,即将过去以应力比概念为基础的疲劳设计改为以应力幅为准的疲劳强度设计。
3.1.3 本标准继续沿用原规范采用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同时以应力表达式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强度设计计算,以设计值与承载力的比值的表达方式进行稳定承载力设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构件发挥允许的最大承载功能的状态。结构或构件由于塑性变形而使其几何形状发生显著改变,虽未到达最大承载能力,但已彻底不能使用,也属于达到这种极限状态;另外,如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导致内力发生显著变化,致使结构或构件超过最大承载功能,同样认为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构件达到使用功能上允许的某个限值的状态。如某些结构必须控制变形、裂缝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因为过大的变形会造成房屋内部粉刷层脱落、填充墙和隔断墙开裂,以及屋面积水等后果,过大的裂缝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同时过大的变形或裂缝也会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不安全感。
3.1.4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3.1.3条,增加补充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构件的安全等级;对破坏后将产生严重后果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对一般结构中的次要构件及可更换构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其重要性系数。
3.1.5 荷载效应的组合原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结合钢结构的特点提出来的。对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统一标准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设计表达式及各种系数应符合专门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钢结构一般只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当有可靠依据和实践经验时,亦可考虑荷载效应的频遇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及钢管混凝土柱,因需考虑混凝土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蠕变影响,除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外,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而强度、疲劳和稳定属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在设计表达式中均考虑了荷载分项系数,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进行计算,但其中疲劳的极限状态设计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所以仍沿用原规范按弹性状态计算的容许应力幅的设计方法,采用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钢结构的连接强度虽然统计数据有限,尚无法按可靠度进行分析,但已将其容许应力用校准的方法转化为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包括各种抗力分项系数),故采用荷载设计值进行计算。
3.1.7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指直接承受冲击等,不包括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虽然对于疲劳计算是应该乘以动力系数的,但由于一般的动力系数已在各个构造细节分类的疲劳强度(S—N)曲线中反映,因此,疲劳计算时采用的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
3.1.8 由于不同的施工张拉方法可能对预应力索膜结构成型后的受力状态产生影响,故为了确保结构安全,一般情况下均应对其进行从张拉开始到张拉成型后加载的全过程仿真分析。
3.1.9 本条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基本表达式,适用于本标准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符号S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为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为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为以内力形式表达。在本条中,强度计算时,以应力形式表达;稳定计算时,以内力设计值与承载力比值的形式表达。
式(3.1.9-3)适用于按本标准第17章的规定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的钢结构。
3.1.10 在各种偶然作用(罕遇自然灾害、人为过失及灾害)下,结构应能保证必要的鲁棒性(防连续倒塌能力)。本次修订对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增加了防连续倒塌的设计要求。
3.1.11 钢结构设计对钢结构工程的造价和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除考虑合理选择结构体系外,还应考虑制作、运输和安装的便利性和经济性。
3.1.12、3.1.13 本条提出在设计文件(如图纸和材料订货单等)中应注明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都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其中钢材的牌号应与有关钢材的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标准相符;对钢材性能的要求,凡我国钢材标准中各牌号能基本保证的项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证和协议要求的项目;设计文件中还应注明所选用焊缝或紧固件连接材料的型号、强度级别及其应符合的材料标准和检验、验收应符合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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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设计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结构体系
- 3.3 作用
- 3.4 结构或构件变形及舒适度的规定
- 3.5 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
- 4 材料
- 4.1 钢材牌号及标准
- 4.2 连接材料型号及标准
- 4.3 材料选用
- 4.4 设计指标和设计参数
- 5 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初始缺陷
- 5.3 一阶弹性分析与设计
- 5.4 二阶P-△弹性分析与设计
- 5.5 直接分析设计法
- 6 受弯构件
- 6.1 受弯构件的强度
- 6.2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
- 6.3 局部稳定
- 6.4 焊接截面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 6.5 腹板开孔要求
- 6.6 梁的构造要求
- 7 轴心受力构件
- 7.1 截面强度计算
- 7.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 7.3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 7.4 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 7.5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 7.6 单边连接的单角钢
- 8 拉弯、压弯构件
- 8.1 截面强度计算
- 8.2 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 8.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
- 8.4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 8.5 承受次弯矩的桁架杆件
- 9 加劲钢板剪力墙
- 9.1 一般规定
- 9.2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计算
- 9.3 构造要求
- 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弯矩调幅设计要点
- 10.3 构件的计算
- 10.4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 11 连 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焊缝连接计算
- 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 11.4 紧固件连接计算
- 11.5 紧固件连接构造要求
- 11.6 销轴连接
- 11.7 钢管法兰连接构造
- 12 节点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链接板节点
- 12.3 梁柱连接节点
- 12.4 铸钢节点
- 12.5 预应力索节点
- 12.6 支座
- 12.7 柱脚
- 13 钢管链接节点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构造要求
- 13.3 圆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3.4 矩形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4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组合梁设计
- 14.3 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 14.4 挠度计算
- 14.5 负弯矩区裂缝宽度计算
- 14.6 纵向抗剪计算
- 14.7 构造要求
- 15 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3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梁连接节点
- 16 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疲劳计算
- 16.3 构造要求
- 16.4 防脆断设计
- 17 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 17.1 一般规定
- 17.2 计算要点
- 17.3 基本抗震措施
- 18 钢结构防护
- 18.1 抗火设计
- 18.2 防腐蚀设计
- 18.3 隔热
- 附录A 常用建筑结构体
- A.1 单层钢结构
- A.2 多高层钢结构
- A.3 大跨度钢结构
- 附录B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 B.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 B.2 结构的位移容许值
- 附录C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 附录D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附录E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 附录F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弹性屈曲临界应力
- F.1 仅设置竖向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2 设置水平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3 同时设置水平和竖向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
- 附录G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 附录H 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刚度判别
- 附录J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疲劳验算
- 附录K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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