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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规定宜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下列结构或构件:
1 超静定梁;
2 由实腹式构件组成的单层框架结构;
3 2层~6层框架结构其层侧移不大于容许侧移的50%。
4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框架-支撑(剪力墙、核心筒等)结构中的框架部分:
1) 结构下部1/3楼层的框架部分承担的水平力不大于该层总水平力的20%;
2) 支撑(剪力墙)系统能够承担所有水平力。
10.1.2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时,容许形成塑性铰的构件应为单向弯曲的构件。
10.1.3 结构或构件采用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应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
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用简单塑性理论进行内力分析;
3 柱端弯矩及水平荷载产生的弯矩不得进行调幅。
10.1.4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钢材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3.6条的规定。
10.1.5 采用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的结构构件,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成塑性铰并发生塑性转动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采用S1级;
2 最后形成塑性铰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S2级截面要求;
3 其他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S3级截面要求。
10.1.6 构成抗侧力支撑系统的梁、柱构件,不得进行弯矩调幅设计。
10.1.7 采用塑性设计,或采用弯矩调幅设计且结构为有侧移失稳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应乘以1.1的放大系数。
1 超静定梁;
2 由实腹式构件组成的单层框架结构;
3 2层~6层框架结构其层侧移不大于容许侧移的50%。
4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框架-支撑(剪力墙、核心筒等)结构中的框架部分:
1) 结构下部1/3楼层的框架部分承担的水平力不大于该层总水平力的20%;
2) 支撑(剪力墙)系统能够承担所有水平力。
10.1.2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时,容许形成塑性铰的构件应为单向弯曲的构件。
10.1.3 结构或构件采用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应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
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用简单塑性理论进行内力分析;
3 柱端弯矩及水平荷载产生的弯矩不得进行调幅。
10.1.4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钢材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3.6条的规定。
10.1.5 采用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的结构构件,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成塑性铰并发生塑性转动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采用S1级;
2 最后形成塑性铰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S2级截面要求;
3 其他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S3级截面要求。
10.1.6 构成抗侧力支撑系统的梁、柱构件,不得进行弯矩调幅设计。
10.1.7 采用塑性设计,或采用弯矩调幅设计且结构为有侧移失稳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应乘以1.1的放大系数。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了塑性设计及弯矩调幅设计的应用范围。连续梁是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最适合应用的领域,多层框架在层侧移不大于允许侧移的50%时,如果当单层框架或采用塑性设计的多层框架的框架柱形成塑性铰,则框架柱需符合本标准第10.3.4条的规定。
对框架-支撑结构,按照协同分析,支撑架(核心筒)承担的水平荷载达到80%以上或支撑架(核心筒)实际上能够承担100%的水平力时,均可以对框架部分进行塑性设计。
当采用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时,构件计算及抗震设计(包括本标准第17章抗震性能化设计)采用的内力均应采用调整后的内力。
10.1.2 双向受弯构件,达到塑性铰弯矩、发生塑性转动后,相互垂直的两个弯矩如何发生塑性流动是很难掌握的,由此本条规定,塑性设计只适用于单向弯曲的构件。
10.1.3 本条规定了塑性设计承载力和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采用的荷载。梁式塑性机构,是指仅在梁内形成塑性铰,是一种局部的塑性机构,一根梁形成塑性机构,使用极限状态的挠度应比照弹性计算的增大15%,然后与容许挠度进行比较。另外,本条允许采用弯矩调幅代替塑性机构分析,使得塑性设计能够结合到弹性分析的程序中去,将使得塑性设计实用化。目前规定弯矩调幅的最大幅度是20%,而等截面梁形成塑性机构相当于调幅30%,因此,目前的规定较为保守,确有经验时调幅幅度可适当增加。
10.1.4 塑性设计采用的钢材应保证塑性变形能力。
10.1.5 本条规定对构件的宽厚比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形成塑性铰、发生塑性转动的部位,宽厚比要求较严,不形成塑性铰的部位,宽厚比放宽要求,使得塑性设计和采用弯矩调幅法设计的结构具有更好的经济性。
10.1.6 抗侧力系统的梁,承受较大的轴力,类似于柱子,不建议对其进行调幅。
10.1.7 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直观上理解,其抗侧移刚度要比弹性设计的有所下降,因此本条规定框架柱发生有侧移失稳时,计算长度系数加大10%,相当于假设刚度下降了20%。框架发生无侧移失稳时,计算长度系数可以取为1.0。
对框架-支撑结构,按照协同分析,支撑架(核心筒)承担的水平荷载达到80%以上或支撑架(核心筒)实际上能够承担100%的水平力时,均可以对框架部分进行塑性设计。
当采用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时,构件计算及抗震设计(包括本标准第17章抗震性能化设计)采用的内力均应采用调整后的内力。
10.1.2 双向受弯构件,达到塑性铰弯矩、发生塑性转动后,相互垂直的两个弯矩如何发生塑性流动是很难掌握的,由此本条规定,塑性设计只适用于单向弯曲的构件。
10.1.3 本条规定了塑性设计承载力和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采用的荷载。梁式塑性机构,是指仅在梁内形成塑性铰,是一种局部的塑性机构,一根梁形成塑性机构,使用极限状态的挠度应比照弹性计算的增大15%,然后与容许挠度进行比较。另外,本条允许采用弯矩调幅代替塑性机构分析,使得塑性设计能够结合到弹性分析的程序中去,将使得塑性设计实用化。目前规定弯矩调幅的最大幅度是20%,而等截面梁形成塑性机构相当于调幅30%,因此,目前的规定较为保守,确有经验时调幅幅度可适当增加。
10.1.4 塑性设计采用的钢材应保证塑性变形能力。
10.1.5 本条规定对构件的宽厚比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形成塑性铰、发生塑性转动的部位,宽厚比要求较严,不形成塑性铰的部位,宽厚比放宽要求,使得塑性设计和采用弯矩调幅法设计的结构具有更好的经济性。
10.1.6 抗侧力系统的梁,承受较大的轴力,类似于柱子,不建议对其进行调幅。
10.1.7 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直观上理解,其抗侧移刚度要比弹性设计的有所下降,因此本条规定框架柱发生有侧移失稳时,计算长度系数加大10%,相当于假设刚度下降了20%。框架发生无侧移失稳时,计算长度系数可以取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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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设计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结构体系
- 3.3 作用
- 3.4 结构或构件变形及舒适度的规定
- 3.5 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
- 4 材料
- 4.1 钢材牌号及标准
- 4.2 连接材料型号及标准
- 4.3 材料选用
- 4.4 设计指标和设计参数
- 5 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初始缺陷
- 5.3 一阶弹性分析与设计
- 5.4 二阶P-△弹性分析与设计
- 5.5 直接分析设计法
- 6 受弯构件
- 6.1 受弯构件的强度
- 6.2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
- 6.3 局部稳定
- 6.4 焊接截面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 6.5 腹板开孔要求
- 6.6 梁的构造要求
- 7 轴心受力构件
- 7.1 截面强度计算
- 7.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 7.3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 7.4 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 7.5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 7.6 单边连接的单角钢
- 8 拉弯、压弯构件
- 8.1 截面强度计算
- 8.2 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 8.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
- 8.4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 8.5 承受次弯矩的桁架杆件
- 9 加劲钢板剪力墙
- 9.1 一般规定
- 9.2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计算
- 9.3 构造要求
- 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弯矩调幅设计要点
- 10.3 构件的计算
- 10.4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 11 连 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焊缝连接计算
- 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 11.4 紧固件连接计算
- 11.5 紧固件连接构造要求
- 11.6 销轴连接
- 11.7 钢管法兰连接构造
- 12 节点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链接板节点
- 12.3 梁柱连接节点
- 12.4 铸钢节点
- 12.5 预应力索节点
- 12.6 支座
- 12.7 柱脚
- 13 钢管链接节点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构造要求
- 13.3 圆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3.4 矩形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4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组合梁设计
- 14.3 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 14.4 挠度计算
- 14.5 负弯矩区裂缝宽度计算
- 14.6 纵向抗剪计算
- 14.7 构造要求
- 15 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3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梁连接节点
- 16 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疲劳计算
- 16.3 构造要求
- 16.4 防脆断设计
- 17 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 17.1 一般规定
- 17.2 计算要点
- 17.3 基本抗震措施
- 18 钢结构防护
- 18.1 抗火设计
- 18.2 防腐蚀设计
- 18.3 隔热
- 附录A 常用建筑结构体
- A.1 单层钢结构
- A.2 多高层钢结构
- A.3 大跨度钢结构
- 附录B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 B.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 B.2 结构的位移容许值
- 附录C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 附录D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附录E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 附录F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弹性屈曲临界应力
- F.1 仅设置竖向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2 设置水平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3 同时设置水平和竖向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
- 附录G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 附录H 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刚度判别
- 附录J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疲劳验算
- 附录K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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