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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16.1.2 本章规定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不适用于下列条件:
1 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50℃;
2 处于海水腐蚀环境;
3 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
4 构件处于低周-高应变疲劳状态。
16.1.3 疲劳计算应采用基于名义应力的容许应力幅法,名义应力应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应按构件和连接类别、应力循环次数以及计算部位的板件厚度确定。对非焊接的构件和连接,其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强度。
16.1.4 在低温下工作或制作安装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脆断设计。
16.1.5 需计算疲劳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
16.1.2 本章规定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不适用于下列条件:
1 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50℃;
2 处于海水腐蚀环境;
3 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
4 构件处于低周-高应变疲劳状态。
16.1.3 疲劳计算应采用基于名义应力的容许应力幅法,名义应力应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应按构件和连接类别、应力循环次数以及计算部位的板件厚度确定。对非焊接的构件和连接,其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强度。
16.1.4 在低温下工作或制作安装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脆断设计。
16.1.5 需计算疲劳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6.1.1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6.1.1条。本条阐述本章的适用范围为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例如工业厂房吊车梁、有悬挂吊车的屋盖结构、桥梁、海洋钻井平台、风力发电机结构、大型旋转游乐设施等),当其荷载产生的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5×104时的高周疲劳计算。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循环次数,88版规范为n≥105次,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安全,原规范修订时参考国外规定并结合建筑钢结构的实际情况,改为n≥5×104次。本次修订仍旧保留了原规范对循环次数的规定,当钢结构承受的应力循环次数小于本条要求时,可不进行疲劳计算,且可按照不需要验算疲劳的要求选用钢材。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钢结构,均应符合本标准第16.3节规定的相关构造要求。
16.1.2 本条沿用原规范第6.1.2条。本条说明本章的适用范围为在常温、无强烈腐蚀作用环境中的结构构件和连接。对于海水腐蚀环境、低周-高应变疲劳等特殊使用条件中疲劳的破坏机理与表达式各有特点,分别另属专门范畴;高温下使用和焊接经回火消除残余应力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则有不同于本章的疲劳强度值,均应另行考虑。
16.1.3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6.1.3条。本次标准修订中有关疲劳强度计算仍采用荷载标准值按容许应力幅法进行计算,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基于可靠度理论的疲劳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研究还缺乏基础性研究,对不同类型构件连接的裂纹形成、扩展以致断裂这一全过程的极限状态,包括其严格的定义和影响发展过程的有关因素都还未明确,掌握的疲劳强度数据只是结构抗力表达式中的材料强度部分。
为适应焊接结构在钢结构中普遍应用的状况,本章采用目前已为国际上公认的应力幅计算表达式。多年来国内外大量的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证实:对于焊接钢结构疲劳强度起控制作用的是应力幅△σ,而几乎与最大应力、最小应力及应力比这些参量无关。这是因为:焊接及其随后的冷却,构成不均匀热循环过程,使焊接结构内部产生自相平衡的内应力,在焊接附近出现局部的残余拉应力高峰,横截面其余部分则形成残余压应力与之平衡。焊接残余拉应力最高峰值往往可达到钢材的屈服强度。此外,焊接连接部位因为原状截面的改变,总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应力集中现象。残余应力和应力集中两个因素的同时存在,使疲劳裂纹发生于焊接熔合线的表面缺陷处或焊缝内部缺陷处,然后沿垂直于外力作用方向扩展,直到最后的断裂。产生裂纹部位的实际应力状态与名义应力有很大差别,在裂纹形成过程中,循环内应力的变化是以高达钢材屈服强度的最大内应力为起点,往下波动应力幅△σ=σmax—σmin与该处应力集中系数的乘积。此处σmax和σmin分别为名义最大应力和最小应力,在裂纹扩展阶段,裂纹扩展速率主要受控于该处的应力幅值。
试验证明,钢材静力强度不同,对大多数焊接连接类别的疲劳强度并无显著区别,仅在少数连接类别(如轧制钢材的主体金属、经切割加工的钢材和对接焊缝经严密检验和细致的表面加工时)的疲劳强度有随钢材强度提高稍微增加的趋势,而这些连接类别一般不在构件疲劳计算中起控制作用。因此为简化表达式,可认为所有类别的容许应力幅都与钢材的静力强度无关,即疲劳强度所控制的构件采用强度较高的钢材是不经济的。
钢结构的疲劳计算采用传统的基于名义应力幅的构造分类法。分类法的基本思路是,以名义应力幅作为衡量疲劳性能的指标,通过大量试验得到各种构件和连接构造的疲劳性能的统计数据,将疲劳性能相近的构件和连接构造归为一类,同一类构件和连接构造具有相同的S-N曲线。设计时,根据构件和连接构造形式找到相应的类别,即可确定其疲劳强度。
连接类别是影响疲劳强度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是因为它将引起不同的应力集中(包括连接的外形变化和内在缺陷的影响)。设计中应注意尽可能不采用应力集中严重的连接构造。
容许应力幅数值的确定是根据疲劳试验数据统计分析而得,在试验结果中包括了局部应力集中可能产生屈服区的影响,因而整个构件可按弹性工作进行计算。连接形式本身的应力集中不予考虑,其他因断面突变等构造产生应力集中则应另行计算。
按应力幅概念计算,承受压应力循环与承受拉应力循环是完全相同的,国内外焊接结构的试验资料中也有压应力区发现疲劳开裂的现象。焊接结构的疲劳强度之所以与应力幅密切相关,本质上是由于焊接部位存在较大的残余拉应力,造成名义上受压应力的部位仍旧会疲劳开裂,只是裂纹扩展的速度比较缓慢,裂纹扩展的长度有限,当裂纹扩展到残余拉应力释放后便会停止。考虑到疲劳破坏通常发生在焊接部位,而钢结构连接节点的重要性和受力的复杂性,一般不容许开裂,因此本次修订规定了仅在非焊接构件和连接的条件下,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
16.1.4 本条为新增条文。所指的低温,通常指不高于—20℃;但对于厚板及高强度钢材,高于—20℃时,也宜考虑防脆断设计。
16.1.2 本条沿用原规范第6.1.2条。本条说明本章的适用范围为在常温、无强烈腐蚀作用环境中的结构构件和连接。对于海水腐蚀环境、低周-高应变疲劳等特殊使用条件中疲劳的破坏机理与表达式各有特点,分别另属专门范畴;高温下使用和焊接经回火消除残余应力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则有不同于本章的疲劳强度值,均应另行考虑。
16.1.3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6.1.3条。本次标准修订中有关疲劳强度计算仍采用荷载标准值按容许应力幅法进行计算,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基于可靠度理论的疲劳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研究还缺乏基础性研究,对不同类型构件连接的裂纹形成、扩展以致断裂这一全过程的极限状态,包括其严格的定义和影响发展过程的有关因素都还未明确,掌握的疲劳强度数据只是结构抗力表达式中的材料强度部分。
为适应焊接结构在钢结构中普遍应用的状况,本章采用目前已为国际上公认的应力幅计算表达式。多年来国内外大量的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证实:对于焊接钢结构疲劳强度起控制作用的是应力幅△σ,而几乎与最大应力、最小应力及应力比这些参量无关。这是因为:焊接及其随后的冷却,构成不均匀热循环过程,使焊接结构内部产生自相平衡的内应力,在焊接附近出现局部的残余拉应力高峰,横截面其余部分则形成残余压应力与之平衡。焊接残余拉应力最高峰值往往可达到钢材的屈服强度。此外,焊接连接部位因为原状截面的改变,总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应力集中现象。残余应力和应力集中两个因素的同时存在,使疲劳裂纹发生于焊接熔合线的表面缺陷处或焊缝内部缺陷处,然后沿垂直于外力作用方向扩展,直到最后的断裂。产生裂纹部位的实际应力状态与名义应力有很大差别,在裂纹形成过程中,循环内应力的变化是以高达钢材屈服强度的最大内应力为起点,往下波动应力幅△σ=σmax—σmin与该处应力集中系数的乘积。此处σmax和σmin分别为名义最大应力和最小应力,在裂纹扩展阶段,裂纹扩展速率主要受控于该处的应力幅值。
试验证明,钢材静力强度不同,对大多数焊接连接类别的疲劳强度并无显著区别,仅在少数连接类别(如轧制钢材的主体金属、经切割加工的钢材和对接焊缝经严密检验和细致的表面加工时)的疲劳强度有随钢材强度提高稍微增加的趋势,而这些连接类别一般不在构件疲劳计算中起控制作用。因此为简化表达式,可认为所有类别的容许应力幅都与钢材的静力强度无关,即疲劳强度所控制的构件采用强度较高的钢材是不经济的。
钢结构的疲劳计算采用传统的基于名义应力幅的构造分类法。分类法的基本思路是,以名义应力幅作为衡量疲劳性能的指标,通过大量试验得到各种构件和连接构造的疲劳性能的统计数据,将疲劳性能相近的构件和连接构造归为一类,同一类构件和连接构造具有相同的S-N曲线。设计时,根据构件和连接构造形式找到相应的类别,即可确定其疲劳强度。
连接类别是影响疲劳强度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是因为它将引起不同的应力集中(包括连接的外形变化和内在缺陷的影响)。设计中应注意尽可能不采用应力集中严重的连接构造。
容许应力幅数值的确定是根据疲劳试验数据统计分析而得,在试验结果中包括了局部应力集中可能产生屈服区的影响,因而整个构件可按弹性工作进行计算。连接形式本身的应力集中不予考虑,其他因断面突变等构造产生应力集中则应另行计算。
按应力幅概念计算,承受压应力循环与承受拉应力循环是完全相同的,国内外焊接结构的试验资料中也有压应力区发现疲劳开裂的现象。焊接结构的疲劳强度之所以与应力幅密切相关,本质上是由于焊接部位存在较大的残余拉应力,造成名义上受压应力的部位仍旧会疲劳开裂,只是裂纹扩展的速度比较缓慢,裂纹扩展的长度有限,当裂纹扩展到残余拉应力释放后便会停止。考虑到疲劳破坏通常发生在焊接部位,而钢结构连接节点的重要性和受力的复杂性,一般不容许开裂,因此本次修订规定了仅在非焊接构件和连接的条件下,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
16.1.4 本条为新增条文。所指的低温,通常指不高于—20℃;但对于厚板及高强度钢材,高于—20℃时,也宜考虑防脆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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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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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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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连接材料型号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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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设计指标和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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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初始缺陷
- 5.3 一阶弹性分析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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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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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焊接截面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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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梁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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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截面强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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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 7.5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 7.6 单边连接的单角钢
- 8 拉弯、压弯构件
- 8.1 截面强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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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计算
- 9.3 构造要求
- 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弯矩调幅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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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 11 连 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焊缝连接计算
- 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 11.4 紧固件连接计算
- 11.5 紧固件连接构造要求
- 11.6 销轴连接
- 11.7 钢管法兰连接构造
- 12 节点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链接板节点
- 12.3 梁柱连接节点
- 12.4 铸钢节点
- 12.5 预应力索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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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钢管链接节点
-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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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矩形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4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组合梁设计
- 14.3 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 14.4 挠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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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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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梁连接节点
- 16 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疲劳计算
- 16.3 构造要求
- 16.4 防脆断设计
- 17 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 17.1 一般规定
- 17.2 计算要点
- 17.3 基本抗震措施
- 18 钢结构防护
- 18.1 抗火设计
- 18.2 防腐蚀设计
- 18.3 隔热
- 附录A 常用建筑结构体
- A.1 单层钢结构
- A.2 多高层钢结构
- A.3 大跨度钢结构
- 附录B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 B.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 B.2 结构的位移容许值
- 附录C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 附录D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附录E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 附录F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弹性屈曲临界应力
- F.1 仅设置竖向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2 设置水平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3 同时设置水平和竖向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
- 附录G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 附录H 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刚度判别
- 附录J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疲劳验算
- 附录K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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