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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8.4.1 实腹压弯构件要求不出现局部失稳者,其腹板高厚比、翼缘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表3.5.1规定的压弯构件S4级截面要求。
8.4.2 工字形和箱形截面压弯构件的腹板高厚比超过本标准表3.5.1规定的S4级截面要求时,其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有效截面代替实际截面按本条第2款计算杆件的承载力。
    1) 工字形截面腹板受压区的有效宽度应取为:
工字形截面腹板受压区的有效宽度计算公式
    式中:hc、he——分别为腹板受压区宽度和有效宽度,当腹板全部受压时,hc=hw(mm);
              ρ——有效宽度系数,按式(8.4.2-2)计算;
              α0——参数,应按式(3.5.1)计算。
    2) 工字形截面腹板有效宽度he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字形截面腹板有效宽度he计算公式
    3) 箱形截面压弯构件翼缘宽厚比超限时也应按式(8.4.2-1)计算其有效宽度,计算时取ko=4.0。有效宽度在两侧均等分布。
图8.4.2 有效宽度的分布
图8.4.2 有效宽度的分布
    2 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其承载力:
 
    强度计算:
强度计算
    平面内稳定计算:
平面内稳定计算
    平面外稳定计算:
平面外稳定计算
    式中:Ane、Ae——分别为有效净截面面积和有效毛截面面积(mm2);
              Wnex——有效截面的净截面模量(mm3);
              We1x——有效截面对较大受压纤维的毛截面模量(mm3);
              e——有效截面形心至原截面形心的距离(mm)。
8.4.3 压弯构件的板件当用纵向加劲肋加强以满足宽厚比限值时,加劲肋宜在板件两侧成对配置,其一侧外伸宽度不应小于板件厚度t的10倍,厚度不宜小于0.75t。
条文说明
8.4.2 本条对原规范第5.4.6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 本条有效宽度系数和本标准第7.3.3条有效屈服截面系数完全相同。第7.3.3条均匀受压正方箱形截面,四块壁板的宽厚比同样超限,整个截面的承载力乘以系数ρ进行折减,既可看作是A的折减系数,也可看作是f的折减系数。
    2 当压弯构件的弯矩效应在相关公式中占有重要地位,且最大弯矩出现在构件端部截面时,强度验算显然应该针对该截面计算,AneWnex都取自该截面。但构件稳定计算也取此截面的AeWelx则将低估构件的承载力,原因是各个截面的有效面积不相同。由于有效截面的形心偏离原截面形心,增加了式(8.4.2-9)~式(8.4.2-11)。
    此时,计算构件在框架平面外的稳定性,可取计算段中间1/3范围内弯矩最大截面的有效截面特性。平面内稳定计算在没有适当计算方法之前则仍取弯矩最大处的有效截面特性,不过必然偏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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