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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结构的位移容许值


B.2.1 单层钢结构水平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表B.2.1-1的数值;
    2) 无桥式起重机时,当围护结构采用砌体墙,柱顶水平位移不应大于H/240,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8m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60;
    3) 有桥式起重机时,当房屋高度不超过18m,采用轻型屋盖,吊车起重量不大于20t工作级别为A1~A5且吊车由地面控制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180。
表B.2.1-1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容许值
表B.2.1-1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容许值
    注:H为柱高度,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时,柱顶水平位移要求可适当放宽。
    2 在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A7、A8级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宜超过表B.2.1-2所列的容许值。
表B.2.1-2 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
表B.2.1-2 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
    注:1 Hc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的高度;
           2 计算厂房或露天栈桥柱的纵向位移时,可假定吊车的纵向水平制动力分配在温度区段内所有的柱间支撑或纵向框架上;
           3 在设有A8级吊车的厂房中,厂房柱的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不宜大于表中数值的90%;
           4 在设有A6级吊车的厂房柱的纵向位移宜符合表中的要求。
B.2.2 多层钢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有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400。
    2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无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表B.2.2的数值。
表B.2.2 层间位移角容许值表B.2.2 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注:1 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建筑,层间位移角宜适当减小;无墙壁的建筑,层间位移角可适当放宽;
           2 当围护结构可适应较大变形时,层间位移角可适当放宽;
           3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250。
B.2.3 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250。
B.2.4 大跨度钢结构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标准组合下,结构挠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B.2.4-1中的容许挠度值;
    2) 网架与桁架可预先起拱,起拱值可取不大于短向跨度的1/300;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结构挠度可取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值,但结构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
    3) 对于设有悬挂起重设备的屋盖结构,其最大挠度值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500。
    2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B.2.4-2的限值。
表B.2.4-1 非抗震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表B.2.4-1 非抗震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注:1 表中L为短向跨度或者悬挑跨度;
           2 索网结构的挠度为预应力之后的挠度。
表B.2.4-2 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表B.2.4-2 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注:表中L为短向跨度或者悬挑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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