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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和作用力的性质选择其连接方法。
11.1.2 同一连接部位中不得采用普通螺栓或承压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共用的连接;在改、扩建工程中作为加固补强措施,可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承受同一作用力的栓焊并用连接,其计算与构造宜符合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5.5节的规定。
11.1.3 C级螺栓宜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抗剪连接:
1 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中的次要连接;
2 承受静力荷载的可拆卸结构的连接;
3 临时固定构件用的安装连接。
11.1.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不得用于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
11.1.5 钢结构焊接连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尽量减少焊缝的数量和尺寸;
2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截面的形心轴;
3 节点区留有足够空间,便于焊接操作和焊后检测;
4 应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相交;
5 焊缝位置宜避开最大应力区;
6 焊缝连接宜选择等强匹配;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匹配的焊接材料。
11.1.6 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在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连接的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不应低于二级;
2) 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二级;
3) 重级工作制(A6~A8)和起重量Q≥50t的中级工作制(A4、A5)吊车梁的腹板与上翼缘之间以及吊车桁架上弦杆与节点板之间的T形连接部位焊缝应焊透,焊缝形式宜为对接与角接的组合焊缝,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在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20℃的地区,构件对接焊缝的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3 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
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T形连接部位,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结构可为三级。
11.1.7 焊接工程中,首次采用的新钢种应进行焊接性试验,合格后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1.1.8 钢结构的安装连接应采用传力可靠、制作方便、连接简单、便于调整的构造形式,并应考虑临时定位措施。
11.1.2 同一连接部位中不得采用普通螺栓或承压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共用的连接;在改、扩建工程中作为加固补强措施,可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承受同一作用力的栓焊并用连接,其计算与构造宜符合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5.5节的规定。
11.1.3 C级螺栓宜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抗剪连接:
1 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中的次要连接;
2 承受静力荷载的可拆卸结构的连接;
3 临时固定构件用的安装连接。
11.1.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不得用于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
11.1.5 钢结构焊接连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尽量减少焊缝的数量和尺寸;
2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截面的形心轴;
3 节点区留有足够空间,便于焊接操作和焊后检测;
4 应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相交;
5 焊缝位置宜避开最大应力区;
6 焊缝连接宜选择等强匹配;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匹配的焊接材料。
11.1.6 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在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连接的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不应低于二级;
2) 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二级;
3) 重级工作制(A6~A8)和起重量Q≥50t的中级工作制(A4、A5)吊车梁的腹板与上翼缘之间以及吊车桁架上弦杆与节点板之间的T形连接部位焊缝应焊透,焊缝形式宜为对接与角接的组合焊缝,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在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20℃的地区,构件对接焊缝的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3 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
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T形连接部位,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结构可为三级。
11.1.7 焊接工程中,首次采用的新钢种应进行焊接性试验,合格后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1.1.8 钢结构的安装连接应采用传力可靠、制作方便、连接简单、便于调整的构造形式,并应考虑临时定位措施。
条文说明
11.1.1 一般工厂加工构件采用焊接,主要承重构件的现场连接或拼接采用高强螺栓连接或焊接。
11.1.2 普通螺栓连接受力状态下容易产生较大变形,而焊接连接刚度大,两者难以协同工作,在同一连接接头中不得考虑普通螺栓和焊接的共同工作受力;同样,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与焊缝变形不协调,难以共同工作;而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刚度大,受静力荷载作用可考虑与焊缝协同工作,但仅限于在钢结构加固补强中采用栓焊并用连接。
11.1.3 C级螺栓与孔壁间有较大空隙,故不宜用于重要的连接。例如:
1 制动梁与吊车梁上翼缘的连接:承受着反复的水平制动力和卡轨力,应优先采用高强度螺栓,其次是低氢型焊条的焊接,不得采用C级螺栓;
2 制动梁或吊车梁上翼缘与柱的连接:由于传递制动梁的水平支承反力,同时受到反复的动力荷载作用,不得采用C级螺栓;
3 在柱间支撑处吊车梁下翼缘与柱的连接,柱间支撑与柱的连接等承受剪力较大的部位,均不得用C级螺栓承受剪力。
11.1.5 本条参考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的第5.1.1条,对焊缝连接构造提出基本要求。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目前的疲劳试验结果,预留过焊孔的疲劳构造比实施交叉焊缝的疲劳构造性能差很多,该结果主要归功于近年焊接制造工艺技术的提升和改进,因此在精细工艺控制下允许部分交叉焊缝的存在。
1 根据试验,Q235钢与Q345钢钢材焊接时,若用E50XX型焊条,焊缝强度比用E43XX型焊条时提高不多,设计时只能取用E43XX型焊条的焊缝强度设计值;此外,从连接的韧性和经济方面考虑,故规定宜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2 焊缝在施焊后,由于冷却引起了收缩应力,施焊的焊脚尺寸愈大,则收缩应力愈大,故规定焊脚尺寸不要过分加大;
3 在大面积板材(如实腹梁的腹板)的拼接中,往往会遇到纵横两个方向的拼接焊缝。过去这种焊缝一般采用T形交叉,有意避开十字形交叉。但根据国内有关单位的试验研究和使用经验以及两种焊缝形式机械性能的比较,十字形焊缝可以应用于各种结构的板材拼接中。从焊缝应力的观点看,无论十字形或T形,其中只有一条后焊焊缝的内应力起主导作用,先焊好的一条焊缝在焊缝交叉点附近受后焊焊缝的热影响已释放了应力。因此可采用十字形或T形交叉。当采用T形交叉时,一般将交叉点的距离控制在200mm以上。
11.1.6 本条参考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的第5.1.5条。条文对焊缝质量等级的选用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众所周知,焊缝的质量等级是由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为避免设计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本条内容实质上是对过去工程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并根据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加以补充修改而成。条文所遵循的原则为:
1 焊缝质量等级主要与其受力情况有关,受拉焊缝的质量等级要高于受压或受剪的焊缝;受动力荷载的焊缝质量等级要高于受静力荷载的焊缝;
2 凡对接焊缝,除非作为角焊缝考虑的部分熔透的焊缝,一般都要求熔透并与母材等强,故需要进行无损探伤;对接焊缝的质量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 在建筑钢结构中,角焊缝一般不进行无损探伤检验,但对外观缺陷的等级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附录A,可按实际需要选用二级或三级;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术语》GB/T 3375,凡T形、十字形或角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基本上都没有焊脚,这不符合建筑钢结构对这类接头焊缝截面形状的要求。为避免混淆,对上述对接焊缝应一律按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术语》GB/T 3375书写为“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下同)。
本条是供设计人员如何根据焊缝的重要性、受力情况、工作条件和设计要求等对焊缝质量等级的选用作出原则和具体规定,而本标准表4.4.5则是根据对接焊缝的不同质量等级对各种受力情况下的强度设计值作出规定,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定。在表4.4.5中,虽然受压和受剪的对接焊缝不论其质量等级如何均具有相同的强度设计值,但不能据此就误认为这种焊缝可以不考虑其重要性和其他条件而一律采用三级焊缝。正如质量等级为一、二级的受拉对接焊缝虽具有相同的强度设计值,但设计时不能据此一律选用二级焊缝的情况相同。
另外,为了在工程质量标准上与国际接轨,对要求熔透的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不论是承受动力荷载或静力荷载,亦不论是受拉或受压),其焊缝质量等级均不宜低于二级,因为在美国《钢结构焊接规范》AWS中对上述焊缝的质量均要求进行无损探伤,而我国规范对三级焊缝是不进行无损探伤的。
11.1.7 焊接性试验指评定母材金属的试验,钢材的焊接性指钢材对焊接加工的适应性,是用以衡量钢材在一定工艺条件下获得优质接头的难易程度和该接头能否在使用条件下可靠运行的具体技术指标。焊接性试验是对设计首次使用的钢种可焊性的具有探索性的科研试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新钢种焊接性试验主要分为直接性试验和间接性试验,间接性试验包括SH-CCT图、WM-CCT图,冷、热裂纹敏感性试验,再热裂纹敏感性试验,层状撕裂窗口试验等。焊接性试验是焊接工艺评定的技术依据,国际上明确规定由钢材供应商和科研机构进行这样的工作,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在采用新钢种设计的焊接工程中,本条规定避免了遗漏不可缺少的焊接性试验。
焊接工艺评定是在钢结构工程开始焊接前,按照焊接性试验结果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测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使用性能,从而验证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是否正确的技术工作。钢结构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主要目的如下:
1 验证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是否正确。
这项工作包括通过金属焊接性试验或根据有关焊接性能的技术资料所拟定的工艺,也包括已经评定合格,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焊接工艺参数的工艺。
金属焊接性试验制定的工艺也经历了一系列试验,是具有探索性,同时也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科研工作,主要任务是研究钢材的焊接性能。由于目的不同,与实际工程相比,焊接条件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把实验室的数据变为工程的工艺,因此需要进行检验。
2 评价施工单位是否能焊出符合有关要求的焊接接头。
焊接工艺评定具有不可输入性,不可以转让。焊接工艺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因为焊接质量由“人员、机器、物料、方法、环境”五大管理要素决定,单位不同其管理要素也不同,所完成的焊接工艺评定的水平也不同,进而带来的焊接技术也不同。事实上,在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过程中,有的单位经常有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11.1.8 结构的安装连接构造除应考虑连接的可靠性外,还必须考虑施工方便。
1 根据连接的受力和安装误差情况分别采用C级螺栓、焊接、高强螺栓或栓焊接头连接。其选用原则是:
1) 凡沿螺栓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或受剪力较小的次要连接,宜用C级螺栓;
2) 凡安装误差较大的,受静力荷载或间接受动力荷载的连接,可优先选用焊接或者栓焊连接;
3) 凡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连接或高空施焊困难的重要连接,均宜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或者栓焊连接。
2 梁或桁架的铰接支承宜采用平板支座直接支于柱顶或牛腿上。
3 当梁或桁架与柱侧面连接时,应设置承力支托或安装支托。安装时,先将构件放在支托上,再上紧螺栓,比较方便。此外,这类构件的长度不能有正公差,以便于插接,承力支托的焊接,计算时应考虑施工误差造成的偏心影响。
4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采用铆钉连接。
11.1.2 普通螺栓连接受力状态下容易产生较大变形,而焊接连接刚度大,两者难以协同工作,在同一连接接头中不得考虑普通螺栓和焊接的共同工作受力;同样,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与焊缝变形不协调,难以共同工作;而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刚度大,受静力荷载作用可考虑与焊缝协同工作,但仅限于在钢结构加固补强中采用栓焊并用连接。
11.1.3 C级螺栓与孔壁间有较大空隙,故不宜用于重要的连接。例如:
1 制动梁与吊车梁上翼缘的连接:承受着反复的水平制动力和卡轨力,应优先采用高强度螺栓,其次是低氢型焊条的焊接,不得采用C级螺栓;
2 制动梁或吊车梁上翼缘与柱的连接:由于传递制动梁的水平支承反力,同时受到反复的动力荷载作用,不得采用C级螺栓;
3 在柱间支撑处吊车梁下翼缘与柱的连接,柱间支撑与柱的连接等承受剪力较大的部位,均不得用C级螺栓承受剪力。
11.1.5 本条参考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的第5.1.1条,对焊缝连接构造提出基本要求。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目前的疲劳试验结果,预留过焊孔的疲劳构造比实施交叉焊缝的疲劳构造性能差很多,该结果主要归功于近年焊接制造工艺技术的提升和改进,因此在精细工艺控制下允许部分交叉焊缝的存在。
1 根据试验,Q235钢与Q345钢钢材焊接时,若用E50XX型焊条,焊缝强度比用E43XX型焊条时提高不多,设计时只能取用E43XX型焊条的焊缝强度设计值;此外,从连接的韧性和经济方面考虑,故规定宜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2 焊缝在施焊后,由于冷却引起了收缩应力,施焊的焊脚尺寸愈大,则收缩应力愈大,故规定焊脚尺寸不要过分加大;
3 在大面积板材(如实腹梁的腹板)的拼接中,往往会遇到纵横两个方向的拼接焊缝。过去这种焊缝一般采用T形交叉,有意避开十字形交叉。但根据国内有关单位的试验研究和使用经验以及两种焊缝形式机械性能的比较,十字形焊缝可以应用于各种结构的板材拼接中。从焊缝应力的观点看,无论十字形或T形,其中只有一条后焊焊缝的内应力起主导作用,先焊好的一条焊缝在焊缝交叉点附近受后焊焊缝的热影响已释放了应力。因此可采用十字形或T形交叉。当采用T形交叉时,一般将交叉点的距离控制在200mm以上。
11.1.6 本条参考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的第5.1.5条。条文对焊缝质量等级的选用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众所周知,焊缝的质量等级是由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为避免设计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本条内容实质上是对过去工程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并根据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加以补充修改而成。条文所遵循的原则为:
1 焊缝质量等级主要与其受力情况有关,受拉焊缝的质量等级要高于受压或受剪的焊缝;受动力荷载的焊缝质量等级要高于受静力荷载的焊缝;
2 凡对接焊缝,除非作为角焊缝考虑的部分熔透的焊缝,一般都要求熔透并与母材等强,故需要进行无损探伤;对接焊缝的质量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 在建筑钢结构中,角焊缝一般不进行无损探伤检验,但对外观缺陷的等级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附录A,可按实际需要选用二级或三级;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术语》GB/T 3375,凡T形、十字形或角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基本上都没有焊脚,这不符合建筑钢结构对这类接头焊缝截面形状的要求。为避免混淆,对上述对接焊缝应一律按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术语》GB/T 3375书写为“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下同)。
本条是供设计人员如何根据焊缝的重要性、受力情况、工作条件和设计要求等对焊缝质量等级的选用作出原则和具体规定,而本标准表4.4.5则是根据对接焊缝的不同质量等级对各种受力情况下的强度设计值作出规定,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定。在表4.4.5中,虽然受压和受剪的对接焊缝不论其质量等级如何均具有相同的强度设计值,但不能据此就误认为这种焊缝可以不考虑其重要性和其他条件而一律采用三级焊缝。正如质量等级为一、二级的受拉对接焊缝虽具有相同的强度设计值,但设计时不能据此一律选用二级焊缝的情况相同。
另外,为了在工程质量标准上与国际接轨,对要求熔透的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不论是承受动力荷载或静力荷载,亦不论是受拉或受压),其焊缝质量等级均不宜低于二级,因为在美国《钢结构焊接规范》AWS中对上述焊缝的质量均要求进行无损探伤,而我国规范对三级焊缝是不进行无损探伤的。
11.1.7 焊接性试验指评定母材金属的试验,钢材的焊接性指钢材对焊接加工的适应性,是用以衡量钢材在一定工艺条件下获得优质接头的难易程度和该接头能否在使用条件下可靠运行的具体技术指标。焊接性试验是对设计首次使用的钢种可焊性的具有探索性的科研试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新钢种焊接性试验主要分为直接性试验和间接性试验,间接性试验包括SH-CCT图、WM-CCT图,冷、热裂纹敏感性试验,再热裂纹敏感性试验,层状撕裂窗口试验等。焊接性试验是焊接工艺评定的技术依据,国际上明确规定由钢材供应商和科研机构进行这样的工作,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在采用新钢种设计的焊接工程中,本条规定避免了遗漏不可缺少的焊接性试验。
焊接工艺评定是在钢结构工程开始焊接前,按照焊接性试验结果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测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使用性能,从而验证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是否正确的技术工作。钢结构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主要目的如下:
1 验证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是否正确。
这项工作包括通过金属焊接性试验或根据有关焊接性能的技术资料所拟定的工艺,也包括已经评定合格,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焊接工艺参数的工艺。
金属焊接性试验制定的工艺也经历了一系列试验,是具有探索性,同时也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科研工作,主要任务是研究钢材的焊接性能。由于目的不同,与实际工程相比,焊接条件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把实验室的数据变为工程的工艺,因此需要进行检验。
2 评价施工单位是否能焊出符合有关要求的焊接接头。
焊接工艺评定具有不可输入性,不可以转让。焊接工艺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因为焊接质量由“人员、机器、物料、方法、环境”五大管理要素决定,单位不同其管理要素也不同,所完成的焊接工艺评定的水平也不同,进而带来的焊接技术也不同。事实上,在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过程中,有的单位经常有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11.1.8 结构的安装连接构造除应考虑连接的可靠性外,还必须考虑施工方便。
1 根据连接的受力和安装误差情况分别采用C级螺栓、焊接、高强螺栓或栓焊接头连接。其选用原则是:
1) 凡沿螺栓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或受剪力较小的次要连接,宜用C级螺栓;
2) 凡安装误差较大的,受静力荷载或间接受动力荷载的连接,可优先选用焊接或者栓焊连接;
3) 凡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连接或高空施焊困难的重要连接,均宜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或者栓焊连接。
2 梁或桁架的铰接支承宜采用平板支座直接支于柱顶或牛腿上。
3 当梁或桁架与柱侧面连接时,应设置承力支托或安装支托。安装时,先将构件放在支托上,再上紧螺栓,比较方便。此外,这类构件的长度不能有正公差,以便于插接,承力支托的焊接,计算时应考虑施工误差造成的偏心影响。
4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采用铆钉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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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设计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结构体系
- 3.3 作用
- 3.4 结构或构件变形及舒适度的规定
- 3.5 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
- 4 材料
- 4.1 钢材牌号及标准
- 4.2 连接材料型号及标准
- 4.3 材料选用
- 4.4 设计指标和设计参数
- 5 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初始缺陷
- 5.3 一阶弹性分析与设计
- 5.4 二阶P-△弹性分析与设计
- 5.5 直接分析设计法
- 6 受弯构件
- 6.1 受弯构件的强度
- 6.2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
- 6.3 局部稳定
- 6.4 焊接截面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 6.5 腹板开孔要求
- 6.6 梁的构造要求
- 7 轴心受力构件
- 7.1 截面强度计算
- 7.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 7.3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 7.4 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 7.5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 7.6 单边连接的单角钢
- 8 拉弯、压弯构件
- 8.1 截面强度计算
- 8.2 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 8.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
- 8.4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 8.5 承受次弯矩的桁架杆件
- 9 加劲钢板剪力墙
- 9.1 一般规定
- 9.2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计算
- 9.3 构造要求
- 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弯矩调幅设计要点
- 10.3 构件的计算
- 10.4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 11 连 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焊缝连接计算
- 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 11.4 紧固件连接计算
- 11.5 紧固件连接构造要求
- 11.6 销轴连接
- 11.7 钢管法兰连接构造
- 12 节点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链接板节点
- 12.3 梁柱连接节点
- 12.4 铸钢节点
- 12.5 预应力索节点
- 12.6 支座
- 12.7 柱脚
- 13 钢管链接节点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构造要求
- 13.3 圆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3.4 矩形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 14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组合梁设计
- 14.3 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 14.4 挠度计算
- 14.5 负弯矩区裂缝宽度计算
- 14.6 纵向抗剪计算
- 14.7 构造要求
- 15 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3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
- 15.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梁连接节点
- 16 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疲劳计算
- 16.3 构造要求
- 16.4 防脆断设计
- 17 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 17.1 一般规定
- 17.2 计算要点
- 17.3 基本抗震措施
- 18 钢结构防护
- 18.1 抗火设计
- 18.2 防腐蚀设计
- 18.3 隔热
- 附录A 常用建筑结构体
- A.1 单层钢结构
- A.2 多高层钢结构
- A.3 大跨度钢结构
- 附录B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 B.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 B.2 结构的位移容许值
- 附录C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 附录D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附录E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 附录F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弹性屈曲临界应力
- F.1 仅设置竖向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2 设置水平加劲的钢板剪力墙
- F.3 同时设置水平和竖向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
- 附录G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 附录H 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刚度判别
- 附录J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疲劳验算
- 附录K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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