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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11.3.1 受力和构造焊缝可采用对接焊缝、角接焊缝、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塞焊焊缝、槽焊焊缝,重要连接或有等强要求的对接焊缝应为熔透焊缝,较厚板件或无需焊透时可采用部分熔透焊缝。
11.3.2 对接焊缝的坡口形式,宜根据板厚和施工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要求选用。
11.3.3 不同厚度和宽度的材料对接时,应作平缓过渡,其连接处坡度值不宜大于1:25(图11.3.3-1和图11.3.3-2)。
图11.3.3-1 不同宽度或厚度钢板的拼接
图11.3.3-1 不同宽度或厚度钢板的拼接
11.3.4 承受动荷载时,塞焊、槽焊、角焊、对接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受动荷载不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采用塞焊、槽
图11.3.3-2 不同宽度或厚度铸钢件的拼接
图11.3.3-2 不同宽度或厚度铸钢件的拼接
焊时,孔或槽的边缘到构件边缘在垂直于应力方向上的间距不应小于此构件厚度的5倍,且不应小于孔或槽宽度的2倍;构件端部搭接连接的纵向角焊缝长度不应小于两侧焊缝间的垂直间距a,且在无塞焊、槽焊等其他措施时,间距a不应大于较薄件厚度t的16倍(图11.3.4);
图11.3.4 承受动载不需进行疲劳验算时构件端部纵向角焊缝长度及间距要求
图11.3.4 承受动载不需进行疲劳验算时构件端部纵向角焊缝长度及间距要求
a-不应大于16t(中间有塞焊焊缝或槽焊焊缝时除外)
    2 不得采用焊脚尺寸小于5mm的角焊缝;
    3 严禁采用断续坡口焊缝和断续角焊缝;
    4 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和T形连接的全焊透坡口焊缝应采用角焊缝加强,加强焊脚尺寸不应大于连接部位较薄件厚度的1/2,但最大值不得超过10mm;
    5 承受动荷载需经疲劳验算的连接,当拉应力与焊缝轴线垂直时,严禁采用部分焊透对接焊缝;
    6 除横焊位置以外,不宜采用L形和J形坡口;
    7 不同板厚的对接连接承受动载时,应按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做成平缓过渡。
11.3.5 角焊缝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角焊缝的最小计算长度应为其焊脚尺寸hf的8倍,且不应小于40mm;焊缝计算长度应为扣除引弧、收弧长度后的焊缝长度;
    2 断续角焊缝焊段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最小计算长度;
    3 角焊缝最小焊脚尺寸宜按表11.3.5取值,承受动荷载时角焊缝焊脚尺寸不宜小于5mm;
    4 被焊构件中较薄板厚度不小于25mm时,宜采用开局部坡口的角焊缝;
    5 采用角焊缝焊接连接,不宜将厚板焊接到较薄板上。
表11.3.5 角焊缝最小焊脚尺寸(mm)
表11.3.5 角焊缝最小焊脚尺寸(mm)
    注:1 采用不预热的非低氢焊接方法进行焊接时,t等于焊接连接部位中较厚件厚度,宜采用单道焊缝;采用预热的非低氢焊接方法或低氢焊接方法进行焊接时,t等于焊接连接部位中较薄件厚度;
        2 焊缝尺寸hf不要求超过焊接连接部位中较薄件厚度的情况除外。
11.3.6 搭接连接角焊缝的尺寸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递轴向力的部件,其搭接连接最小搭接长度应为较薄件厚度的5倍,且不应小于25mm(图11.3.6-1),并应施焊纵向或横向双角焊缝;
图11.3.6-1 搭接连接双角焊缝的要求
图11.3.6-1 搭接连接双角焊缝的要求
t—t1和t2中较小者;hf—焊脚尺寸,按设计要求
    2 只采用纵向角焊缝连接型钢杆件端部时,型钢杆件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宽度大于200mm时,应加横向角焊缝或中间塞焊;型钢杆件每一侧纵向角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型钢杆件的宽度;
    3 型钢杆件搭接连接采用围焊时,在转角处应连续施焊。杆件端部搭接角焊缝作绕焊时,绕焊长度不应小于焊脚尺寸的2倍,并应连续施焊;
    4 搭接焊缝沿母材棱边的最大焊脚尺寸,当板厚不大于6mm时,应为母材厚度,当板厚大于6mm时,应为母材厚度减去1mm~2mm(图11.3.6-2);
图11.3.6-2 搭接焊缝沿母材棱边的最大焊脚尺寸
图11.3.6-2 搭接焊缝沿母材棱边的最大焊脚尺寸
    5 用搭接焊缝传递荷载的套管连接可只焊一条角焊缝,其管材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5(t1+t2),且不应小于25mm。搭接焊缝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图11.3.6-3)。
图11.3.6-3 管材套管连接的搭接焊缝最小长度
图11.3.6-3 管材套管连接的搭接焊缝最小长度
hf—焊脚尺寸,按设计要求
11.3.7 塞焊和槽焊焊缝的尺寸、间距、焊缝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塞焊和槽焊的有效面积应为贴合面上圆孔或长槽孔的标称面积。
    2 塞焊焊缝的最小中心间隔应为孔径的4倍,槽焊焊缝的纵向最小间距应为槽孔长度的2倍,垂直于槽孔长度方向的两排槽孔的最小间距应为槽孔宽度的4倍。
    3 塞焊孔的最小直径不得小于开孔板厚度加8mm,最大直径应为最小直径加3mm和开孔件厚度的2.25倍两值中较大者。槽孔长度不应超过开孔件厚度的10倍,最小及最大槽宽规定应与塞焊孔的最小及最大孔径规定相同。
    4 塞焊和槽焊的焊缝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母材厚度不大于16mm时,应与母材厚度相同;
    2) 当母材厚度大于16mm时,不应小于母材厚度的一半和16mm两值中较大者。
    5 塞焊焊缝和槽焊焊缝的尺寸应根据贴合面上承受的剪力计算确定。
11.3.8 在次要构件或次要焊接连接中,可采用断续角焊缝。断续角焊缝焊段的长度不得小于10hf或50mm,其净距不应大于15t(对受压构件)或30t(对受拉构件),t为较薄焊件厚度。腐蚀环境中不宜采用断续角焊缝。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为新增内容,原规范中对圆形塞焊焊缝、圆孔或槽孔内角焊缝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工程中已有较多应用,因此将圆形塞焊焊缝、圆孔或槽孔内角焊缝列入标准,且只能用于抗剪和防止板件屈曲的约束连接。
11.3.3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基本一致,取消了原规范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结构斜角坡度不大于1:4的规定。
    当较薄板件厚度大于12mm且一侧厚度差不大于4mm时,焊缝表面的斜度已足以满足和缓传递的要求;当较薄板件厚度不大于9mm且不采用斜角时,一侧厚度差容许值为2mm;其他情况下,一侧厚度差容许值均为3mm。
    考虑到改变厚度时对钢板的切削很费事,故一般不宜改变厚度。
11.3.4 本条为塞焊、槽焊、角焊、对接焊接头承受动荷载时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受动力荷载的构件,当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受力时,未焊透处的应力集中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规定不宜采用。但当外荷载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时,如起重机臂的纵向焊缝[图14(b)]、吊车梁下翼缘焊缝等,只承受剪应力,则可用于受动力荷载的结构。
图1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
图1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
11.3.5 本条为角焊缝的尺寸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11.3.6 本条对搭接焊缝的要求,为原规范第8.2.10条~第8.2.13条的修改和补充,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为防止搭接部位角焊缝在荷载作用下张开,规定搭接连接角焊缝在传递部件受轴向力时应采用双角焊缝;同时为防止搭接部位受轴向力时发生偏转,规定了搭接连接的最小搭接长度。
    为防止构件因翘曲一致使贴合不好,规定了搭接部位采用纵向角焊缝连接构件端部时的最小搭接长度,必要时增加横向角焊缝或塞焊。
    使用绕角焊时可避免起落弧的缺陷发生在应力集中较大处,但在施焊时必须在转角处连续焊,不能断弧。
    为防止焊接时材料棱边熔塌,规定了搭接焊缝与材料棱边的最小间距。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增加了薄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5mm的规定。
11.3.7 本条对塞焊焊缝和槽焊焊缝的尺寸等细部构造做出了规定。
11.3.8 断续角焊缝是应力集中的根源,故不宜用于重要结构或重要的焊接连接。为保证构件受拉力时有效传递荷载,受压时保持稳定,规定了断续角焊缝最大纵向间距。此外,断续角焊缝焊段的长度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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