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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充水和补水


3.4.1 游泳池初次向池内充满水所需要的持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类和专用类游泳池不宜超过48h;
    2 休闲类游泳池不宜超过72h。
3.4.2 游泳池在运行过程中每日需要补充的水量,应根据池水的表面蒸发、池水排污、游泳和戏水者带出池外和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等所消耗的水量确定。当资料不完备时,宜按表3.4.2的规定确定。

表3.4.2 游泳池的每日补充水量

3.4.3 游泳池的充水和补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平(均)衡水池及缓冲池间接向池内充水和补水;
    2 当未设置均(平)衡水池时,宜设置补水水箱向池内充水和补水;
    3 充水管、补水管的管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4 充水管、补水管应设水量计量仪表。
3.4.4 当私人游泳池及小型游泳池利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向池内补水、充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管道回流污染措施。

条文说明

3.4.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充水时间是指池子建成拟投入使用向池内灌满水或池水泄空清洁后重新向池内注入新鲜水的持续时间,是根据池子的用途和当地水源条件确定的。竞赛类和专用类池子因其使用性质重要,为不影响竞赛时间,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充水时间不超过48h能满足要求也是可行的。对于公共休闲类游泳池、游乐池等因其使用重要程度次于竞赛类游泳池,故可适当延长一些充水时间。不管哪一类池子在进行充水时不能影响周围其他建筑的正常用水。
3.4.2 补水的目的:①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在正常开放期间为保证池子的水面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处于正常的水位而将损失掉的水补充进去;②防止池水老化给游泳和戏水者带来健康危害。
    补水量的多少由以下因素确定:①池水表面蒸发掉的水量;②游泳和戏水者从池内出来带出的水量;③游泳池水反冲洗过滤设备时损失的水量;④清洁池底,池壁排污流失的水量;⑤尿素和总溶解固体超标需要进行稀释的水量;⑥卫生防疫要求应向池内补充的水量。
    补水量的计算目前尚无统一的方法。世界卫生组织(WHO)2006年版的《环境娱乐用水安全指导准则》建议按每位游泳者每日不少于30L计算确定。德国保健法规定:每日补水量不少于池水容积的5%;法国资料介绍卫生部门要求:补水量按一个月将全部池水更新一次计算确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规定:幼儿、儿童泳池及幼儿戏水池应采用直流式给水系统,以保证不断地向池内补充新鲜水,但未给出量化指标。
    经过对上述各国相关标准规定的分析,结合我国水资源和每日游泳、戏水人数不易控制的情况,本条采用按德国的池水总容积百分数方法确定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每日补水量,经过多年实际工程实践证明此种计算方法是可行和安全的。
3.4.3 本条规定了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补水方式。
    1 推荐间接补水方式,其优点为:①可以防止回流污染城镇给水管内的生活饮用水;②保证池内水温的均匀性;③防止城镇供水管网水压变化带来补水的不均衡。
    2 设置充水补水计量仪表,对节约水资源、合理补水,方便成本核算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4.4 对利用城镇生活给水管补水时,应采取防污染城市给水的措施,包括:①在补水、充水管上设倒流防止器;②利用池岸清洗给水管定期向池内补水,该池岸冲洗管应设真空破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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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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