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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工程质量评定


17.4.1 游泳池池水循环处理系统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均符合设计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判定为合格;
    2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中存在质量缺陷累计不超过6项,可判定为合格,且不合格款项应限期修复;
    3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中存在质量缺陷累计超过6项,应判定为不合格。
17.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 按本规程附录E中表E.0.2格式填写的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
17.4.3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设计资料、竣工资料和施工验收资料等整理成卷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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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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