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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水质异常处理


18.4.1 池水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及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池水进行处理。
18.4.2 当池水中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停止游泳池开放;
    2 收集水样送检;
    3 清除污染物,采用10mg/L浓度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空池水;
    4 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均(平)衡水池等相关设施进行刷洗、消毒和清洁;
    5 重新向池内注入清洁的新鲜水,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循环净化处理;
    6 按《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水质指标进行全面检测,并使其稳定在规定的范围内;
    7 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房间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 按本条第1款~第7款要求处理完成后,报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复检确认合格。

18.4.3 当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岸上出现血或排泄物时,应立即吸附清除,并应采用浓度不低于10mg/L的氯消毒剂刷洗清洁,污物不得冲洗至池内及溢流回水槽、溢流水槽内。


条文说明

18.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血液中含有病原菌、病毒,如乙肝病毒、艾滋病病毒;呕吐物、腹泻排泄物中会隐藏有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这些病原菌、病毒和两种虫子在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池水中极容易交叉感染引起疾病的传染。
    如果在池内、池岸出现了条文中规定的严重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
    1 实施:
    严重异常情况指游泳池内出现血、呕吐物、腹泻排泄物在池水水质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中是无法显示出来的。
        1)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池开放使用时间段内,其经营管理者应安排专人对池水水质变化、池岸卫生状态进行经常性的巡视。
        2)池岸卫生巡视人和安全救护员,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游泳者、戏水者出现出血、呕吐、排泄物等有条文中规定的异常物质在池内或池岸时,按本条条文规定顺序和要求逐一进行落实处理消除隐患。
        3)条文中的冲击处理就是向池水循环水中投加浓度不小于10mg/L氯消毒剂,以杀灭污染池水中的细菌、病毒及其他污染物质;冲击消毒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个池水循环周期;冲击消毒处理时的循环水不应进入过滤设备和加热设备;冲击消毒处理时,应关闭池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4)本条第6款的规定是重新向池内注入新鲜水后的要求。其检测包括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
    2 检查:
        1)经营单位明确卫生巡视检查人每个开放场次结束后填写卫生状态巡视记录;
        2)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监督出现卫生异常的处理程序是否按条文规定全部进行完毕;
        3)经营单位自我处理后各项指标均达到条文规定要求,应当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复检合格并获得上述相关部门允许开放使用许可后,经营者方可重新开放对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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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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