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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加热换热设备区


14.6.1 热源型池水加热设备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高温热水热源型加热设备,并应设在有通风、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条件的独立区域;
    2 区域位置应贴邻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建筑物外墙部位的地面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远离人员出入口;
    3 热源型池水加热设备和配套辅机的布置、安全设施的配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6.2 换热型池水加热设备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热设备区应远离加药间、消毒设备间;
    2 换热设备距墙面、柱面的净距和换热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70m;
    3 换热设备及配套设施应面向设备机房通道。
14.6.3 池水换热设备与生活用热水的换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

14.6.1 热源型池水加热设备是指专为新建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加热池水设置的燃气、燃电锅炉或用商用型热水器(炉)制备高温热水作为池水换热器的热源。
    1 由于池水温差较小,为了方便温度控制,本条规定设备制备的热源为高温热水,燃气锅炉或热水器的燃料具有安全隐患,因此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予以隔离。为了设备的安全运行、维修,房间应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通风、排水是必备的环境条件。
    2 为减少热源制备热损失提出的要求。如采用燃气锅炉应由暖通专业负责,如采用商用燃气热水器,应采用低压燃气热水器(炉);如为多台并联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其燃气管道和烟道的管径计算,烟道敷设、安全设施及烟囱处理等应由供货商提供细化设计,并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向相关工种提供相应配合资料。
    3 该条款中的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指《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
14.6.2 换热设备是指在由城市热网或建筑小区、建筑物内设有集中锅炉房,并能为池水加热提供热源,仅设置板式换热器或半容积加热器、列管式换热器时池水进行加热的设备。
    池水加热是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的最后一道工艺工序单元,为防止高温给化学药品带来安全隐患,将换热设备远离消毒间、加药间、化学药品库是有条件做到的。
    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换热设备的各种布置间距是为了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测和故障检修方便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14.6.3 池水换热设备与为游泳者、戏水者提供的淋浴用热水换热设备,其使用性质和用热量稳定性不同,如池水换热是恒量定温闭式系统,而生活淋浴用水不仅温度要求不同,而且量的变化波动较大,加之使用位置不在同一位置,物业管理也不是同一管理单元。所以,本条规定两者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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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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