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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化学药品溶液配制
18.5.1 化学药品的管理、使用、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
18.5.2 操作和接触化学药品的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熟悉所用各种化学药品的成分、性质、功效、危害性和标识;
2 熟悉所用各种化学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影响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预防措施;
3 熟悉所用各种化学药品的包装、商标、运输方法和储存要求;
4 熟练掌握所用各种化学药品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时的处置措施及残渣处理和回收方法。
18.5.3 化学药品的使用和溶液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进库的化学药品应先使用。
2 化学药品溶液配制人员应穿戴具有抗腐蚀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或防毒面具及胶皮鞋等防护用品。
3 取用化学药品的器具应洁净、干燥、牢固,不同化学药品应设专用取用器具,且不得混用。
4 溶解或稀释化学药品时,不得将水向有化学药品的容器内投放,应将化学药品投入到有水的容器内,并应采用电动或水力搅拌方式将化学药品与水充分搅拌混合,确保药液浓度均匀。当药剂触及眼睛时,应立即用紧急冲洗装置冲洗。
5 各池全天需要的化学药品剂量宜一次配置完成。同时应按本规程表F.0.2的格式记录。
6 溶解或稀释化学药品的溶解或稀释桶(槽)应至少每3d清除沉渣一次,投加化学药品前溶液桶(槽)应每日清除沉渣一次。
18.5.4 各种固体(含粉状)化学药剂应先在溶解桶(槽)内溶解成20%~30%的高浓度药溶液,再按下列规定稀释成投加所需要的低浓度化学药品溶剂溶液:
1 混凝剂、除藻剂、消毒剂等高浓度溶液应稀释成3%~5%浓度的药剂溶液;
2 pH值调节剂高浓度溶液应稀释成1%~3%浓度的药剂溶液。
18.5.5 化学药品溶液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化学药品溶液的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8.5.4条的规定。
2 不同化学药品的溶液应按各自独立投加系统连续投加到池水循环水管道内,不得混合投加。各投加系统应以明显标志区分。
18.5.1 用于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池的水净化处理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品种较多,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化学药品不断研制成功,并用于池水的消毒、水质平衡。但凡是化学药品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的健康存在一定的影响。所以,本条规定凡用于池水消毒及水质平衡的化学药品要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核准,采用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并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化学药品。
18.5.2 本规程第18.5.1条的说明中谈到凡化学药品对人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健康影响,但对配制溶液的操作人员来讲,了解和掌握其特性、操作方法,防止误用、错用化学药品带来的危害、伤害,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是不可缺少的要求。
18.5.4 本条规定化学药品溶液的配量浓度,目的是保证投加到池水中的化学药品对人体的危害达到最低限度和对投加设备不被腐蚀、堵塞,使投加量易被扩散融合在池水中。
18.5.5 本条规定不同化学药品溶液的投加应为各自独立的系统,是防止不同化学药品使用同一系统,因其性质不同互相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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