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3.1 一般规定


13.1.1 游泳池的下列排水宜回收作为建筑中水系统的原水:
    1 池岸冲洗排水;
    2 过滤设备反冲洗排水;
    3 过滤器初滤水;
    4 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水溢流水;
    5 游泳池强制淋浴排水和跳水池池岸淋浴排水。
13.1.2 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宜回收作为游泳池的补充水。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中列举的游泳池5种废水排水,其排水量较大、水质污染程度较轻,在我国缺水地区将其回收是比较好的中水原水,对节约水资源有积极作用。
13.1.2 臭氧发生器为了提高臭氧产量和设备稳定运行,均设有冷却水系统,而这种使用后的冷却水仅是温度升高,水质未受影响,应予以回收作为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对节约水资源和能源极为有利。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