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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池水加热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泵、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热源;
    2 应选用城镇热力网或区域锅炉房的高温水、蒸汽或建筑内锅炉房的高温水、蒸汽、空调余热作热源;
    3 当无条件采用上述热源时,可设燃气或电热水机组提供热源。
7.1.2 游泳池的加热方式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采用太阳能为热源,且集热器为非光滑材质时,应采用直接式池水加热方式;
    2 采用本规程第7.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热源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
7.1.3 池水温度应根据游泳池的用途、使用对象,按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确定。
7.1.4 池水初次加热所需的持续时间应根据用途、池体结构和衬贴材料特点、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游泳池宜采用24h~48h;
    2 多座水上游乐池宜根据池水容积分批次进行加热,且不宜超过72h;
    3 钢筋混凝土材质的游泳池应按每小时池水温度升高不大于0.5℃计算确定。
7.1.5 池水加热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的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1~1.2倍选定,且不同用途游泳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2 共用一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多座水上游乐池可共用一组池水加热设备,其管道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规定;
    3 每座游泳池和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按不少于2台加热设备同时工作选定;
    4 加热设备均应装设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7.1.6 游泳池等室内环境温度宜比设定池水温度高2℃,且不宜高于30℃。
条文说明

7.1.1 节约能源推广绿色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太阳能虽不稳定,但无污染;高温工业余热、废热、地热都是热能稳定、热量大、费用低的能源,所以设计应对工程项目所在地块周围热源情况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能源政策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和了解,按条文规定的顺序进行热源选择。
7.1.2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文艺演出池的水温相对恒定,而其每一个循环周期内的温降不超过2℃。对比赛用游泳池要求温差不超过±1℃。实践证明采用直接加热不仅设备容量太大,而且水温不宜控制,而间接加热方式可采用只加热一部分水与未被加热的水相混合是比较能有效控制池水温度的方法。
7.1.3 本规程第3.3.1条对池水进行加热的各种类型的露天和室内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文艺演出池的池水设计温度作了具体规定,设计应按此规定计算不同水池加热时所需的热量。
7.1.4 本条规定了池水初次加热所持续的时间。池子初次加热的持续时间与池子的用途、热源供应丰沛程度有关。
    本条对初次池水加热所持续的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他类钢筋混凝土材质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等针对池子内表面所衬贴的材料不会因温度升高太快而加速衬贴材料过快膨胀产生裂缝损坏池子内表面饰面的平整性,参照英国《游泳池水处理和质量标准》(1999年版)作出的规定。水上游乐池的池子种类较多,且其池子容积各不相同,但所有游乐池的总水容积较大,为均衡能源利用而作出的规定。
7.1.5 本条规定了池水加热设备配置原则。
    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池水加热设备考虑到设备效能降低,但又要保证池子不同使用对象对水温的要求不一样而具有调节余地,故本款规定加热设备的容量应按设计负荷的1.1倍进行选定。
    不同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休闲池等因其使用对象不同,对水温的要求不一样。为方便适应不同群体要求,方便调节温度,故本款规定不同用途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休闲池的加热设备应分开各自独自设置。
    2 共用一组池水循环过滤净化系统的游泳池或水上游乐池应共用一组加热设备。
    3 由于游泳池、水上游乐池、休闲池、文艺演出水池等初次加热所需要的热量与这些池子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维温所需的热量相差较大。从已建成的游泳池的实践耗热统计证明两者耗热量相差约一半。从合理配备加热设备考虑,每座游泳池、游乐池、文艺演出池按配2台加热设备初次加热时同时工作选定。正常维温过程中开启一台工作,另一台作为备用,两者互相交换使用。工程实践证明这种工况条件下不设备用加热设备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4 为方便每台加热设备均能独立工作,故本款规定每台加热设备均应装设温度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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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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