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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安全保护气浪


11.3.1 跳水池安全保护气浪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护气浪应采用环形管供气方式;
    2 环形管的平面尺寸(宽度×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跳板高度为3.0m时,应采用1.0m×3.5m;
        2)跳台高度为5.0m和7.5m时,应采用1.0m×4.5m;
        3)跳台高度为10.0m时,应采用2.5m×5.0m。
    3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环管,应在跳板、跳台在池底水平投影顶端正前方0.5m处开始布置。
11.3.2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环管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环管应为网格形状;
    2 供气环管上应均匀设置内径为8mm的喷气管嘴,数量不应少于40只,喷嘴间距宜为300mm;
    3 供气环管应采用耐压不小于1.6MPa的耐腐蚀、不污染气体的不锈钢管或铜管。
11.3.3 敷设安全供气环管的跳水池池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
11.3.4 安全保护气浪与池底喷气制波系统宜各设一套供气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与池底制波供气的制气设备容量应按一个跳台制波与安全气浪用气量之和确定,但两者应分别设置供气管道;
    2 每套安全保护气浪应设置独立供气流量调节装置和控制器;
    3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压力宜为1.0MPa;
    4 每组供气管道应有防止池水倒流至供气系统的措施。
11.3.5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屏应分别控制每套安全保护气浪的启闭;
    2 控制屏应具有就地控制和池岸无线控制功能,且两者应有互锁装置;
    3 安全保护气浪系统设备机房应设就地手动开关装置。
11.3.6 安全保护气浪系统一经启动,应确保气浪形成时间不超过3s,气浪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2s。

条文说明

11.3.2 本条规定了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环管的构造形式、环管管径及喷气管嘴的数量及耐压和材质要求。供气环管是埋入池底混凝土垫层内,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防腐不可忽视,其防腐材料应与混凝土兼容。
11.3.3 本条规定了埋设在池底混凝土垫层的垫层厚度,目的:①保证管道安全稳定;②该厚度也是本专业向结构专业提供配合的资料要求。
11.3.4 本条规定了跳水池安全保护气浪和池底喷气制波的制气设备可以合用,但要满足如下要求:①制气设备的容量按喷气制波和10.0m跳台安全保护气浪的需气量之和确定;②两者的供气管道应分开设置;③由于不同高度跳台、跳板一般不会同时使用,故每个跳台的安全保护气浪的开启应分别设置。
11.3.5 池底喷气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制气设备、池岸喷水制波设备或装置,在跳水池使用时间段内应连续运行;
    安全气浪的控制:①安全保护气浪控制屏应设在跳水池观众厅或大厅的看台墙壁上,设备机房设手动及远程控制装置;②跳水池观众厅或大厅的控制屏由跳水教练员根据跳水运动员、跳水爱好者空中动作状况由遥控器控制安全保护气浪的开启;③池岸控制与设备机房均设就地手动控制;④设在大厅内的控制屏不仅可以控制不同跳台供气环管喷气,还可以控制机房制气设备。
11.3.6 设计人应根据气浪持续时间供气压力确定储气设备的容积。
    跳水运动员或跳水爱好者从跳台是自由落下进入水池的,安全保护气浪应在人们入水之前就要形成,只有如此才能起到保护作用。根据经验这个下降时间一般不超过3s,为保证在3s之前形成气浪则设计应有足够的气体压力将气体送入池内。
    本条中规定的供气持续时间不少于12s是一个建议值,设计时应与跳水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协商后确定。其目的是保证人的安全,使其储气罐有足够的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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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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