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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的交接质量检验及验收;
    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
    3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17.1.2 工程施工各专业之间交接质量检验验收、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7.1.3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验收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之间的交接质量验收应由上道工序专业施工质检员会同监理工程师、后续工序施工专业质检员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代表等进行验收,并应形成工程交接质量验收记录。
    2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复检时,应由施工安装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代表等进行验收。
    3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对涉及设备和配套设施单机检测和试验时,应有设备制造商技术人员参加。
    4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体育工艺、游乐设施工艺、舞台工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17.1.4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中土建工程交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均(平)衡水池各部位尺寸、补贴或涂覆材料、人孔等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各种预留套管、孔洞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池子底板、池壁、溢流水槽或溢流回水槽等土建混凝土工程施工应已完成,且各种预埋套管、预埋孔洞管径、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廊、管沟、浸脚消毒池、设备机房及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施工应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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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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