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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区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4.1.2  厂址选择时,应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应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4.1.3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及《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

4.1.4  厂址宜布局于能源充足、水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配套成熟、产业链布局合理的化工园区,宜采用电厂-多晶硅-化工联营的建厂模式。

4.1.5  厂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和文物遗址区。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4.1.7  配套居住区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并宜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4.1.8  厂址标高宜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0.5m以上;不能满足要求时,厂区应有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应高于设计内涝水位0.5m以上。

4.1.9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地、劣地、山坡地及非耕地,并应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条文说明

4.1.1、4.1.3  这两条是根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3年第47号)及国家相关的建设法规提出的。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中对项目建设条件规定如下:

    (1)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4.1.4  多晶硅生产需要消耗较多的电力、蒸汽、水等动力能源,动力成本占到多晶硅综合成本的50%,一般动力能源短缺的地方能源价格较高,不利于企业保持价格竞争优势,只有能源充足的地方能源价格才相对较低,才能为多晶硅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因此,为了保证我国信息产业、光伏产业基础原材料的供应安全,需要多晶硅企业布局于能源充足、水资源有保障的化工园区;同时,园区的市政基础和公共环保基础设施应健全,保证企业与当地化工园区的和谐共同发展。

4.1.5  本条是对厂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作出的规定。

4.1.2、4.1.6  多晶硅生产伴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存在,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且应将工厂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带,使其能较快地排放有害气体。

4.1.8  本条是为了防止厂区遭受洪水或内涝灾害而制订的。

4.1.9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厂址选择时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山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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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GB510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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