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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防火、防爆
8.3.1 还原、整理厂房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防火分区及疏散口布置及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还原炉室应采用泄爆墙及带有通风设施的泄压屋面,在外墙设置泄压面时应对室外贴邻的汇流排等易燃易爆设施设置保护性的防爆防护半高隔墙。外墙与屋面泄压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脱落的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和窗及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墙体及轻质屋面板自重不得超过60kg/m2,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还原炉室防爆防护墙上开的门应为防爆门,防爆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0h,当防爆墙兼作防火墙时,防爆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0h,通向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防爆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疏散方向。
4 厂房洁净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5 还原炉室外墙和屋面泄压面积的设置宜靠近爆炸危险源。
8.3.2 制氢站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站防火分区及疏散口布置及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制氢装置房间与其他辅助房间应用防爆防护墙分隔,制氢装置房间的屋面或墙面应设置泄压面积;
3 泄压面积计算和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建筑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8.3.3 装置变电所防火分区、疏散口布置及疏散距离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8.3.4 氢化、精馏等露天装置及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装置框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当装置框架为钢结构时,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8.3.5 罐区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罐区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8.3.6 辅助用房及公用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1 由于还原厂房火险等级为甲类,且易燃易爆,涉及人员及重要设施安全,因此本条中第2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款。
2 还原厂房中的还原炉室是建筑重点防护部位。工艺生产中的主要易燃、易爆危险性物料有三氯氢硅甲类(易燃液体)、氢气甲类(易燃易爆气体),主要危险是三氯氢硅因操作失误引起的火灾爆炸和氢气泄漏后的聚集空气混合体的闪爆,所以为了减小爆炸造成建筑主体结构的破坏,设计时应在外墙面和屋面设置足够的泄爆面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公式中的C值大于或等于0.25,以此算出的泄爆面积较大,所以不但屋面要全部作泄爆面积,墙面的相当一部分也要作泄爆面积。泄爆面积可以是轻质屋盖、轻质墙体、易于泄压的带有安全玻璃的门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作为泄压的屋盖和墙体应采用易于脱落的轻质材料,轻质材料最好具有易碎性质,其部件自重不得大于60kg/m2,其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在满足计算泄压面积的情况下,还应在还原炉与贴邻的汇流排之间设置具有一定防爆防护功能的半高隔墙。
3 防爆防护墙上的门应为防爆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当防爆防护墙兼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墙时,防爆门应兼具防火门功能,它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且开启方向朝向疏散方向。
4 本款是为还原厂房和整理厂房的洁净区设计而规定的,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相关规定。
8.3.2 对本条第2款的说明如下:由于制氢站厂房为甲类火险,且易燃易爆,涉及人员及重要设施安全,因此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制氢厂房中的制氢装置间在防火防爆设计中为防护重点。目前制氢大多采用水电解工艺,氢气泄漏并容易在顶棚等死角处聚集闪爆,因此制氢装置间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辅助用房分隔,并在屋面和墙面设置足够的泄爆面积。另外,应在屋面设置通风设施,加强通风以降低混合气体的浓度。防爆墙的设置、顶棚的处理、泄爆面积的计算,构造措施、做法等基本同还原厂房。具体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相关规定。
8.3.3 由于变电所为工厂的重要设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对保证全厂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多晶硅工厂的独立室内变电所火险类别为丙类,使用干式变压器或设备含油量小于或等于60kg的独立室内变电所火险类别为丁类。设计时不但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而且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1章的相关规定。
8.3.4 有关氢化、精馏等露天装置及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要求说明如下: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没有关于露天装置的相关内容,因此本款规定,露天装置设计时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执行。
8.3.5 有关原料罐区的设计要求说明如下:
1 多晶硅工厂的地上甲类液体储罐区主要物料为三氯氢硅、二氯二氢硅。虽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章中有关于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相关规定,但是缺少与露天装置关系的相关规定,相比之下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较为接近多晶硅厂的情况,如防火间距的规定更为严格,因此罐区的设置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2 地上易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规定。
8.3.6 本条是补充说明以上条款未提及的多晶硅工厂中其他厂房、辅助用房、公用工程等,对其防火设计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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