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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主要生产厂房和辅助用房
8.2.1 还原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还原厂房及辅助设施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还原炉室为甲类火险且有防爆要求时,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他辅助房及卫生间等需要布置时,必须布置在还原炉室端墙贴邻一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体防爆防护墙与还原炉室分隔。当防爆防护墙兼作防火墙时,耐火极限应为4.0h。
3 变压器室、调功器室、高压启动室、炉体清洗检修间、炉体冷却水系统等辅助房间,应与还原炉室布置在不同的隔间或防火分区内,并必须用防火墙、防爆防护墙、防火楼板分隔,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还原炉室墙外侧有汇流排等易燃易爆设施时,应设置具有防爆防护功能的半高隔墙。
4 人员进入还原厂房宜经过净化室。人员净化室布置在厂房山墙一侧时,应用防爆防护墙与还原炉室分隔。
5 还原厂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直通还原炉室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具有防爆防护功能的前室。
6 还原厂房的楼梯间布置及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梯设为室外楼梯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还原炉室应按检修需要布置设备检修平台和钢梯,钢梯净宽不应小于700mm,坡度不宜大于45°。
8 还原厂房的管道夹层应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顶棚应采取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设置吊顶时,吊顶应平整、密封、不留死角,多雨地区应采取挡雨措施。
8.2.2 整理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理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口布置及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应合理布置洁净区、普通生产区及辅助房间,在洁净区内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厂房内货运电梯前应布置缓冲间,宽度应与电梯井道相同,进深不应小于3m。
8.2.3 还原厂房与整理厂房连廊布置应遵循合理、方便、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连廊的空气洁净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第1款的规定。
8.2.4 厂房内洁净区的人员净化室和物料净化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更衣室、卫生间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8.2.5 辅助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2 全厂性的中央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中央控制室同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划分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当合建的建筑位于爆炸危险区内时,应采取防爆防护措施,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直接面对有爆炸危险的装置。
4 压缩空气站、制氮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缩机厂房建筑设计规定》HG/T 20673的有关规定。
5 制氢站、循环水站、工艺废料废液处理、污水处理站、脱盐水站、锅炉房、综合仓库、综合维修厂房、硅粉库、化学品库、泡沫站等辅助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2.6 装置框架、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化厂房、精馏装置、还原尾气干法回收装置等甲类火险等级的装置框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在受施工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钢结构框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和防腐蚀处理。
2 露天装置的钢结构框架耐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 甲类原料罐区防火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储存有毒性液体罐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的要求对堤内地坪、排水沟、集水坑等采取防漏措施。
8.2.1 本条对还原主厂房设计作出规定。
1 由于还原炉室生产类别属于甲类火险易燃易爆,所以除采取设置泄爆面积等防爆防护措施外,厂房结构设计应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还原厂房为甲类厂房,为了保证人员安全,厂房内不应设置常驻人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其他辅助用房和卫生间需要设置时,必须在山墙一端贴邻设置,并应采用具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防护功能的墙相隔。由于是甲类厂房,当防爆防护墙兼作防火墙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防爆墙上的门应为防爆防火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当工艺生产上要求在还原厂房内设置一些辅助用房时,如调功器室、变压器室、高压启动室、炉体冷却水系统、空调机房、炉体清洗、工具间、人员和物料净化用室等,为了保护设施和人员的安全,这些辅助用房应布置在其他隔间或防火区内,不同的防火分区应该用防火墙、防火楼板分隔,和还原炉大厅贴邻的房间还应设置防爆防护隔墙。厂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敞开的汇流排设施与还原炉室贴邻布置,所以在设置还原炉室外墙泄压面时,应在汇流排高度范围内设局部的防爆防护半高隔墙以保护汇流排设施。
4 本款是针对在整理厂房集中布置人员净化室和生活用室,然后用洁净连廊与还原厂房相接的这种布置方式制订的。对在还原厂房山墙一侧布置人员净化和生活用房时,应用防爆防护隔墙与还原炉炉室加以分隔。
5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厂房为甲类多层,应设封闭楼梯间,考虑到还原炉装置的易燃易爆性,为了保护疏散人员的安全,直通还原炉炉室的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并布置具有防爆防护功能的前室(即双门斗)。
6 楼梯间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8 当还原炉室设置管道夹层时,为避免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应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布置。由于顶棚下最易于积聚管道、设备泄漏的氢气,而吊顶可以消除顶棚梁造成的死角,避免意外引爆,同时为避免氢气渗入吊顶内,因此要求吊顶是密封的。
8.2.2 本条对整理厂房设计作出规定。
2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多晶硅的后处理工艺生产要求在整理厂房内设置不同空气级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区,如硅棒出炉及运输通道空气洁净度为8级(原10万级),多晶硅块生产至包装空气洁净度为7级(原万级)以上。在布置洁净区时,应注意和普通辅助生产区的分隔,同时注意尽量避免人流之间的交叉;当有货运电梯时,应设置缓冲前室,前室的尺度应以满足运输车的活动为准,一般开间不小于电梯井道宽,进深不小于3m。
8.2.4 本条是对洁净区设计中人员净化室和生活用房设计的规定。对其他无净化要求的一般更衣室、卫生间、生活用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8.2.5 本条是对设计各主要辅助用房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设计时应执行现行的各相关国家标准。
2 中央控制室的设计有独立的,也有组合到其他建筑中的,有建在厂前区的,也有建在生产区的,设计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保证中央控制室的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独立设置全厂性的中央控制室便于防火、防爆设计的安全控制,所以建议优先采用独立设置。独立设置中央控制室时为安全起见,首先要满足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当中央控制室与其他建筑合建时,由于控制室在功能上十分重要,必须保证人员及设施的安全,所以控制室及与他相关的辅助房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和安全出口。当合建建筑和易燃易爆的甲类装置的间距不能满足最小间距要求时,应采取抗爆防护措施,此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避开迎爆面。
4、5 对其他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公用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对于行业性较强的一些项目如制氢车间等,还需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
8.2.6 有关装置框架、构筑物设计的规定说明如下:
1 由于露天钢结构的耐火保护、防腐蚀处理都比较繁杂,费用高而且维修不易,因此在多晶硅工厂里宜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果因工艺的要求、施工工期等的限制也可采用钢结构框架。
2 由于露天钢结构框架在火灾时丧失强度会造成重大的设施损失,所以应加强对钢结构的耐火保护。钢结构的耐火保护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制订比较完备,可操作性强。
3 甲类火险的三氯氢硅原料罐区对周边环境与安全影响重大,除应遵守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的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同时因三氯氢硅液体具有毒性,泄漏会污染环境,因此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的有关规定对罐区防火堤内地坪、排水沟、集水坑等部位采取防泄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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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生产工艺
- 附录A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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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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