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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
2.0.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处置的要求,重大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宜按照“区域共享、城乡统筹”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
2.0.3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预测生活垃圾产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方式,选择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提出其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明确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防护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明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同时应确定生活垃圾运输通道,并规划环境卫生应急系统。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详细规划中应在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具体位置、规模、用地界线等,并划定防护绿带或明确具体防护要求。
2.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
2.0.5 环境卫生设施应集约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宜集中布局,条件允许时可形成综合处理园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在满足卫生及防疫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城市其他建设项目设置。
2.0.1 根据调研,全国不同区域各级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体系并不相同,生活垃圾收集方式、转运方式以及分类收集的水平也存在差异,与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大多数情况下一座城市并不需要本标准中所涉及的所有环境卫生设施。所以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适合当地的环境卫生设施体系,并选择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2.0.2 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设施主要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用地面积需求较大且对环境影响较大。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一方面要鼓励 “区域共享”,一定区域内若干城市共同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还能够减轻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要坚持 “城乡统筹”,环境卫生设施体系的构建应覆盖镇 (乡)村地区,在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模测算时应统筹考虑镇 (乡)村地区的生活垃圾量。
2.0.3 本条确定了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内容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重点确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大问题,包括因地制宜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标准及重大设施布局。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如在建设标准、技术和工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实施计划、投资安排等方面提出指引,内容及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同时,近年来许多城市都存在因大型活动导致环境卫生设施瞬时需求增大的问题,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时应考虑环境卫生应急系统的构建。
在详细规划阶段,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重在落实各类设施的空间控制属性,如数量、具体位置、用地界线和设施规模及需要划定的防护绿带等。
2.0.4 在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时,环境卫生设施存在污染空气、水体、土壤,破坏城市市容景观等风险,因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2.0.5 集中集约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理念。将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集中建设,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减少环境影响,并能够提高综合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在用地相对紧张的城区,尤其是旧城,更应集中集约用地,将部分环境卫生设施集中设置,并在满足卫生及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部分环境卫生设施结合城市其他建设项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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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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