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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4.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宜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密闭方式。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
4.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投放。结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进行规定。同时,为方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提出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尽量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规定。
4.2.2 考虑到生活垃圾暴露带来的环境和景观影响,生活垃圾收集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采用密闭形式建设。
目前各城市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不一,有的直接放置垃圾容器,有的建造垃圾容器间,也有个别城市设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设施,各城市采取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具体形式可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习性而定。
垃圾容器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预测的垃圾收集体积计算容器数量确定。为推进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点宜按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建设,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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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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