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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5.2.1 生活垃圾转运站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自转运站用地边界起计算;
3 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5.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5.2.1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及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等,将原规范中按照转运量分为四类的转运站调整为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根据对调研中各城市转运站用地面积的统计分析以及专题研究的结论,认为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中的用地标准基本符合近年来转运站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条即参照其相应的用地标准进行规定。
根据调研情况及专题研究的结论来看,近年来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水平有较大提高,能较好地控制污染,因此,本条取消了原规范关于绿化隔离带宽度的规定。
5.2.2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对转运站设置条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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