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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1 城市中的江河、湖泊、海洋可按需设置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的水域保洁管理站,以及相应的岸线和陆上用地。
4.5.2 根据河流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
4.5.3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有条件的城市陆上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
4.5.1 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水域保洁管理站,具有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功能,需有岸线及陆上用地;二是水域垃圾上岸点,仅作为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无须单独占用地。本条主要明确了水域保洁管理站的主要功能。
4.5.2 本条对水域水面垃圾拦截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水面垃圾易聚集处主要为水流平缓有弯道的地方、桥洞下等。
4.5.3 本款对水域保洁管理站的规划布局岸线和用地等进行了规定。根据调研,水域保洁管理站一般按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船只长度、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一般来说停一档使用岸线每处80m~120m;停二档或以上,使用岸线可适当减少,但一般不少于50m。陆上用地面积包括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用房、工人休息用房、维修及仓库等,不宜少于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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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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