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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处置场)等。

6.1.2 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并根据处理处置方式规划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

6.1.3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在交通运输及市政配套方便,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在提高工艺水平,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可适当压缩本标准确定的防护距离。


条文说明

6.1.1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采用技术和工程手段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加工的行为和过程,又称中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是指将生活垃圾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又称最终处理。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指用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各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工程设施。

6.1.2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的种类较多、适用性各有不同,在规划中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技术、经济、管理及环境影响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并根据处理、处置方式对处理及处置设施进行规划。

6.1.3 本条对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选址的一般性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根据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及技术发展的趋势,考虑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的工艺水平提高后,其环境影响将进一步降低,因此其防护距离可在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做适当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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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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