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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宜结合城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可结合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设施设置,设置标准宜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标准

注: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等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取上限,工业仓储区等人口密度小的区域取下限。

 

 
条文说明

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主要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根据本次调研,各个地方对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场所需求越来越大,但缺乏规划规范、标准的指导。本次调研城市中仅25%的城市设有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密度差别较大,平均为0.47座/k㎡。

    本次结合调研数据和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相关指标,对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的设置密度进行了规定。为集约用地,并方便环卫工作,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卫设施设置,并鼓励结合城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环卫作息场所的建筑面积主要与该作息场所的功能配置、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等有关,按照2㎡/人~4㎡/人测算,同时考虑部分非机动车停放,提出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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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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