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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宜结合城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可结合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设施设置,设置标准宜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标准
注: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等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取上限,工业仓储区等人口密度小的区域取下限。
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主要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根据本次调研,各个地方对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场所需求越来越大,但缺乏规划规范、标准的指导。本次调研城市中仅25%的城市设有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密度差别较大,平均为0.47座/k㎡。
本次结合调研数据和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相关指标,对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的设置密度进行了规定。为集约用地,并方便环卫工作,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卫设施设置,并鼓励结合城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环卫作息场所的建筑面积主要与该作息场所的功能配置、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等有关,按照2㎡/人~4㎡/人测算,同时考虑部分非机动车停放,提出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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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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