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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7.2.1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7.2.2 环境卫生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5辆/万人估算,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标为50㎡/辆~150㎡/辆,可采用立体形式建设。有清雪需求城市的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面积指标可适当提高。
7.2.3 环境卫生车辆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内设置相应的能源供给设施。
7.2.1 本条是为了减少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并提高环境卫生车辆的工作效率。人口稠密区域是指居住、行政、文化和商业等区域;交通繁忙区域是指车辆流量大的道路和交叉路口附近区域。
7.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包括绿化、车辆停放、场内通道、管理和维护设施的用地需求等。环境卫生车辆包括用于城市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每种车辆有不同吨位,小型车(1t)、中型车(1t~5t)、大型车(5t以上)对场地面积需求也不一样。为提高城市土地效率并增加可操作性,本条在原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考虑部分城市在冬季清雪工作的需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面积指标可适当提高。
7.2.3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鼓励的发展方向。根据对全国不同区域各级各类城市调研的结果,部分城市的部分环境卫生车辆已采用电动车等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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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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