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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5.3.1 水运条件优于陆运条件的城市,可设置水上生活垃圾转运码头或粪便码头;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需有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5.3.2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上风方向、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岸线上,并重视环境保护,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3.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的陆上作业场地,垃圾转运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m的绿化隔离带,粪便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5.3.1 本条将原规范中垃圾码头和粪便码头内容进行了整理合并,规定了选用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的基本条件及岸线要求。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5.3.2 本条对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的规划选址进行了规定。
5.3.3 本条对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的陆上作业场地和绿化隔离带宽度进行了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应设置供卸料、停泊、调档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包括装卸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根据调研,原规范的用地标准基本合理。若包括了厨余垃圾的压榨破碎、建筑垃圾转运等功能,陆上作业场地面积应适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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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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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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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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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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