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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堆肥处理设施
6.4.1 生物降解有机垃圾可采用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地带,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不应小于0.5km。
6.4.2 堆肥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根据日处理能力确定,并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堆肥处理设施用地指标
注:表中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及堆肥残余物后续处理用地。
6.4.3 堆肥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4.1 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的选址原则。原规范中规定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即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而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规定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解有机物含量大于70%,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通过对国内外堆肥处理设施的研究,认为40%的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含量过低,本条仅对可采用堆肥处理的垃圾成分作出了规定,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能够保证有畅通的堆肥销路以及严格控制产生臭气的前提下,选择堆肥作为生活垃圾的处理手段。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堆肥等生物处理技术。
参照相近的处理处置设施的相关标准,考虑到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影响,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距离居民点不应小于0.5km。
6.4.2 参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2005]157号),将原规范中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85㎡/(t·d)~300㎡/(t·d)细化为4类,对于相应类型的用地指标作出了规定。
6.4.3 保留原规范中对于堆肥处理厂的绿化隔离带设置要求,并明确绿化隔离带位于堆肥处理设施用地内沿周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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