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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4.3.1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最大不宜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4.3.2 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 (或组团)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
4.3.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收集站用地指标
注:1 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收集站,应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2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
4.3.1 原规范无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关内容,但上海等城市已有建设实例,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以及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等标准也对生活垃圾收集站进行了规定。为了与相关规范标准协调一致,本次将生活垃圾收集站纳入标准,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建设。本条对人力和小型机动车两种收集方式下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务范围进行了规定,便于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站。
4.3.2 本条对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生活垃圾收集站一般服务于一定区域内的单个或几个项目,可在建设项目内配套建设。
4.3.3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对收集站用地的面积及相邻建筑的间距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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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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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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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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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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