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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1.2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1.3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条文说明
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包括对投放的垃圾进行直接收集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和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的基础。根据调研,目前全国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方式不完全统一,所以收集设施的设置要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及分类处理、处置需求。
4.1.3 本条对环境卫生收集设施的设置原则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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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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